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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上海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胸怀“国之大者”,下好人才“先手棋”,积极推进新时代上海法院队伍建设现代化“1+6+X”工作体系建设。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为主体,以审判业务专家为代表的“专家型”领军人才和以业务标兵为代表的“实务型”业务人才为两翼的“一体两翼”人才工作格局。业务标兵们紧紧围绕上海法院“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的工作主线,精于思、敏于行,在服务重大战略实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法院工作等诸多方面成为榜样模范,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故事吧!

本期作者


上海法院审判辅助标兵

钱如锦

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二级法官助理,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一听到商事纠纷,可能很多人会以为是动辄几百上千万的“大案”,或者是股东出资、公司决议等与公司有关的案件,但其实我们也会遇到不少看似标的不大、案情简单的“小案”。而往往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有一些并不是非常成熟的商事主体,也没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导致案件事实不易查清,有时甚至诉讼只为争一口气。

在我担任法官助理时,就曾辅助审理过这样一个“发小”合伙开火锅店最终导致矛盾爆发、诉至法院的案件……

矛盾初现:各执己见的“发小”

刚拿到卷宗时,我还以为难得遇到了“案情简单”的个人合伙的案件。通常个人合伙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清晰的账目,导致清算时事实难以查清。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还进行了合伙清算,原告现在只是主张清算后房东退还的保证金和房租中属于他的部分,诉请金额也仅是5万元左右。

然而我翻遍了证据,却找不到双方清算的任何材料,经验告诉我,这可能又是个“深藏不露”的案件,起诉材料简单但随着审理的推进,卷宗会越来越厚。

我又查看了原、被告身份材料,发现两人都是90后,年龄也就差一岁,户籍地又是同一个村的。或许可以利用双方当事人的友谊作为突破口,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攻心为上”


图片源自网络

于是在证据交换前,在法官的指导下,我特地组织了一场调解,没想到曾经的“发小”各执己见:原告认为,双方合伙结束清算后,被告多收取的保证金和房租就该退还;被告则认为,虽然双方合伙结束了但是从未清算过,而且当初合伙时,说好大家一起退出就谁都不再继续经营,但现在店铺实际由原告经营,还沿用了当时的装修。

眼见无法快速达成调解,那就先组织证据交换。

没想到从第一份证据开始,案件事实变得更加复杂:所谓的书面合伙协议,是为了帮原告贷款签订,并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实际上,双方大概各自投资了20多万元,但具体金额无法确定;至于分红、盈亏情况和合伙存续期间等,在双方你来我往的争吵中更是无从查明。

可以说,双方唯一可以达成一致的就是一句话:“你出多少,我也出多少,我俩各占一半。”无奈之下,我只好在向双方释明举证责任及如何举证后,结束了此次证据交换。

当然,为了让双方今后树立起法律意识,证据交换后我特意提醒了一下双方:合伙本身就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才开始的,但“亲兄弟明算账”,一起合伙创业,经营事项、出资额、盈余分配、亏损负担等重要内容还是要有明确的约定。

苦思对策:针锋相对之间的案情梳理

在双方陆续提交证据后,法官安排了庭审。

庭审过程中,尽管曾经的“发小”依然针锋相对,但通过双方的陈述以及证据的举证质证,一个合伙创业过程中因经营矛盾而“兄弟阋墙”的故事被勾勒出来。

双方共同合伙经营的是一家火锅店,但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后双方矛盾就爆发了,只好决定闭店。但在这之后,原告却与房东商议后继续承租了店铺。此时,房东将闭店后时间段多收取的保证金和租金退还给了被告,深感遭到“背叛”的被告随之拒绝将这部分钱分给原告。


图片源自网络

“我们说好的,闭店后谁都不再接手,否则就是故意想把对方赶出去。原告现在偷偷接手了这个店铺,用的也是之前的装修,还在挣钱,反而我倒是亏了不少!”被告越说越气愤,还斥责原告在老乡群里辱骂他。

“店铺关了后,房东也要找其他人承租,就问我有没有意愿,再说我们也从来没有说过任何一人后续不能再经营这个店铺。”原告也觉得自己很委屈,对被告的行为表示无法理解。

为此,双方火气越来越大,友谊已经岌岌可危。

所幸,随着庭审的推进,终于将双方各自的出资额、合伙期间收支情况、合伙结束后剩余物品残值等部分基本事实予以了固定,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退还房租计算的租期、原告后续经营店铺是否违约等内容,为了查清这一事实,法院依法追加了房东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破局之道:护航“友谊小船”的调解之路

第一次庭审后,主审法官对我说:“虽然目前基本事实相对清楚,双方的主要争议点估计在下次庭审时也能基本查清,但是双方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又一起来上海创业,我们一判了之也不能完全解决他们的矛盾,还是坚持,一起再做做调解工作吧。”

于是法官又再次拨通了被告电话,在安抚对方情绪的同时,也向他释明了目前案件查清的事实并且从举证角度帮他梳理利害。终于在几次电话沟通下,被告同意了退还1万余元,原告也同意了在诉请近5万元的基础上让步至2万元。

考虑到双方调解金额相差不大,而电话沟通不太能取得进一步突破,于是我们组织了一次“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

调解时,法官和我各自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同时根据目前已经查明的事实,给双方计算了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的钱款大概是3万余元,但如果后续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在返还金额中也会予以考量;我们还向双方解释了本案继续审理需要进行的诉讼程序以及大致时间。

通过“经济账”“时间账”的分析,最终双方就退还金额达成一致,被告当场向原告给付,双方表示纠纷就此两清,原告申请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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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次纠纷的妥善解决,我进一步明白了,商事调解并不能仅仅依靠说服、劝导,而是需要基于案件事实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小案”也有大“学问”,审判工作不仅要坚守司法公正,也应注重司法温度。“如我在诉”,司法为民是全体法院干警身体力行的信条,也是我审判辅助经历中践行的誓言。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干培处

文字:钱如锦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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