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共10件。
来源 | 上海市场监管
编辑 | 布鲁斯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4年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和申请代理领域违法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为群众提供更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共同营造鼓励创新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现公布“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1.上海祯意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16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接到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举报,对当事人上海祯意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有:(1)购入标有“Zippo”商标的打火机后,自行在打火机上印制图案、或雕刻图案、或加装自行购入的外壳后对外销售;(2)购入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加工的“Zippo”打火机进行销售,并在包装袋、网页上标注“Zippo”商标;(3)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ZIPPO批发网”提供“Zippo”打火机雕刻/刻图服务。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侵权商品,并处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查办有三大亮点,体现了较高的办案质量和水平:一是对当事人实施的多项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分别予以认定,包括销售他人加工的侵权打火机的行为、买入光板打火机自行加工后再次销售的行为、以及服务商标侵权的行为;二是对突出使用他人服务商标并提供相同服务的侵权行为,与为说明服务内容的指示性商标使用行为进行了合理区分;三是厘清了将正品改装后转售行为的合法边界。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购入的是ZIPPO打火机正品,虽然转售前进行了加工(彩印、雕刻、加壳),但转售的还是ZIPPO正品,所以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办案部门认为,正品转售行为的正当性在于商标“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但商标权利穷竭原则必须以转售的商品与其购入的正品具有“同一性”为前提,具体要看是否损害了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和质量保障功能。如果带有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许可售出后,状况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就不再符合“同一性”原则,不再符合权利穷竭原则所适用的情形。本案当事人的加工、改装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再造,其转售不具有合法性。通过办案部门的说理式执法,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错误性,及时予以改正。
2.上海蜜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劳斯莱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业混淆系列案
2023年8月2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网络平台店铺上架“劳斯莱斯银云”婚车租赁服务套餐,但提供的婚车及网站页面使用的图片疑似为其他品牌汽车。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汽车的车头、车身、车辆轮毂位置分别使用了“劳斯莱斯”注册商标,但该款汽车与劳斯莱斯品牌汽车无任何关联。办案部门利用网络技术在美团、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广泛排摸,在全市范围内锁定了15家从事婚车租赁及婚庆业务的市场主体,并通过长三角办案协作机制,迅速锁定涉案人员,扣押涉案车辆。
【处理结果】
上述15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对上述当事人依法作出共计7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中,车主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将其他品牌汽车加装劳斯莱斯商标并出租,应认定其构成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但下游的婚车租赁公司未直接实施改装、仅出租车辆的行为不属于直接使用商标,提供出租服务也有别于直接销售侵权商品,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未有先例。经分析研判,办案部门认为婚车租赁公司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对租赁婚车进行查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消费者对车辆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也挤压了商标权利人的销售空间和交易机会,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顺利查办填补了执法空白,对规制租赁过程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有着实践指导意义。
商标已然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敢于亮剑,针对婚车领域商标侵权等违法乱象,铁拳出击,通过本案肃清了婚车租赁市场傍名牌、搭便车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良风气。同时也积极回应群众呼声,严厉震慑违法经营单位,重塑婚车租赁消费市场经营秩序。
3.方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4年3月28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前期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违法线索,前往方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徐汇区古美路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6月起至案发,方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在徐汇区古美路某商务楼组织其名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侵权卡牌产品底稿;在浙江省义乌市某地组织生产制作侵权卡牌产品4031盒,共计111469包;并通过1688平台店铺销售侵权卡牌产品,违法经营额143048元。
【处理结果】
方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4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卡牌生产商将他人商标及图案设计成整套卡牌产品,从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典型案例。卡牌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具有游戏和收藏功能,往往与特定的IP相关联。消费者通过收集和交换卡牌,可以获得一种与特定IP的情感连接。本案中,权利人虽暂未实际生产经营卡牌产品,但当事人为了提高自身卡牌的曝光率与销售量,擅自设计、生产含有权利人知名商标的卡牌产品,攫取本应属于他人的市场机会,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误导相关公众的不正当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查办,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了游戏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4.上海川野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安热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1月24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上海川野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ANESSA”“安热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
经查,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当事人从张帆处以每瓶38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80000余瓶“安热沙防晒霜”,分别销往上海巨石阵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杭州谚语方舟有限公司。因巨石阵公司和谚语方舟公司发现商品与正品特征不符,将商品退回当事人。当事人在明知该批次商品与正品不符的情况下,仍通过社区团购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超过13万元。经商标权利人资生堂公司辨认,当事人销售的安热沙防晒霜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侵犯“ANESSA”“安热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5.5万元。
【典型意义】
化妆品是直接接触人体皮肤的民生领域重要商品,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的办理,不仅强化了对民生领域重点商品的保护,也守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利,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对于同类违法行为能够起到较强的警示作用。同时,通过证据收集、确认当事人存在重复销售行为,证明其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体现出商标行政执法的公正、严谨。
5.上海市杨浦区振川便利店等5家水果经营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通过前期排摸,2024年1月31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全区范围内的5家水果经营者开展同步突击检查。经查,上海市杨浦区振川便利店等5家水果经营者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使用网售假冒“”和“”商标的标签粘贴于普通水果上,冒充品牌水果对外高价销售。现场共查获假冒“Zespri”图案和字样的猕猴桃2箱(计38个)、侵权标签贴纸11382张。经核算,本系列案的违法经营额合计11033.6元。
【处理结果】
上述5家水果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所有侵权商品及标识,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并处罚款30500元。同时,将制售侵权标识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是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严厉查处链条化制售侵权商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假冒进口水果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少数不法商家通过仿冒手段把普通国产水果包装成高端进口水果,不仅诓骗了消费者,还直接损害了知名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同公安机关紧密协作,秉持全链条执法办案理念。其中,公安机关对制售假冒水果标签的九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源头打击,查获侵权标签共计600余万枚;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中下游零售商户进行逐一查处。两部门密切配合,深挖制售源头,追踪溯源打击,最终成功捣毁侵权网络。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消费者与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政府部门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
6.南京宜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15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写字楼内使用的科勒卫浴产品涉嫌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权利。经科勒公司权利人辨认,现场共计174件卫浴产品为商标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较大,达到行刑衔接标准,2023年10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其后,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定当事人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决定不予起诉,应给予行政处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0060元,并处罚款89877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办案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调取相关证据、核查案件事实、明确案件定性,最终顺利办结。通过案件办理,执法人员积极总结经验,从不同角度分析研判办理该类案件的重点环节和注意事项,出台了关于此类新型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引,为新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本案的查办,保护了国际知名品牌商誉,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增强了辖区内高新科技企业创新创造的信心,为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提升了知识产权执法质效,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7.上海见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商品注册商标后再次投入市场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2024年1月2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上海见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定区阿克苏路门店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提升公司品牌的整体形象和价值,未经商标权利人深圳莫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拆除了3台印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视力筛查仪外壳,换上印有当事人注册商标“”的外壳,将视力筛查仪包装为其自有品牌产品,再次投入市场用于验光配镜业务。
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使用印有商标“”的视力筛查仪,从事上门配镜业务。同时,在线下门店使用印有商标“”的视力筛查仪配合焦度计、验光镜片等设备验光配镜。焦度计、验光镜片箱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清单》中的计量器具,当事人在使用上述计量器具期间并未申报强制检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侵权商品,合并罚款10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隔断了原商标权利人与涉案商标和商品的固有联系,妨碍涉案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双方涉案商标的注册类别相同,当事人在经营配镜业务中对涉案视力筛查仪的使用,使得配镜客户会误认视力筛查仪器来源于当事人,属于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之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又侵犯了品牌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淡化原商标的市场影响力,掠夺他人产品声誉,阻碍他人商标信誉的建立。
眼睛是人类心灵的窗户、良好的视力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息息相关,配制并佩戴眼镜成为矫正视力最常规的方式。眼镜计量器具的合格、安全、准确关系到消费者的视力健康,本案的办理避免了使用假冒和未经检验配镜计量器具的隐患,强化了经营者责任意识,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规范了配镜行业的秩序。
8.可菲可梵(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2024年2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查见可菲可梵(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一款名为“粪豆”的巧克力产品,并通过连锁便利店等渠道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包含“粪豆”、“米共豆”、“糞豆”和“给我粪豆”在内的四项商标注册申请,但均被驳回,理由为“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仍将包含“粪”等类似不当字眼作为商标,使用在食品外包装上,极易让人感到不适,继而引发了包括光明网、今日头条等媒体和广大公众的关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巧克力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通报,并处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体现品牌价值的重要途径。但是商标使用不能随心所欲,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近年来,一些名字颇具噱头的产品频频引起媒体、舆论的关注,市场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行为的规范力度。本案当事人为“博眼球”、“搞噱头”,将 “粪豆”这类不当字眼使用在巧克力产品上,本想利用此类宣传“出圈”,但不正当的商标使用必将受到行政处罚。通过此案的查处,使广大商家引以为戒,规范使用商标标识,合法合规开展产品推广。
9.上海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侵犯EM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上海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从桐庐某厂购进印有“”商标的邮政快递袋,并于2023年6月2日在网店“好家品包装旗舰店”上架销售。“”系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持有的注册商标。经权利人确认,当事人未被授权使用该注册商标,也未被授权以任何途径销售上述邮政快递袋。商标权利人也未授权桐庐某厂使用该注册商标及授权生产、销售邮政快递袋。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31.9元,并处罚款2500元。
【典型意义】
“ ”注册商标作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注册至今且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印有该注册商标的邮政快递袋使用范围也较广,若存在不法经营者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印有该注册商标的邮政快递袋,会损害普通消费者以及邮政公司的合法利益,对邮政公司的形象、品牌价值也会造成损害。
此前,商标权利人从未发现市场上存在侵权行为。本案的查处中,办案部门与商标权利人积极沟通,让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进而在市场中自行排查相关侵权线索,在办案部门协同下逐步净化了市场,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办案部门同时向当事人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相关违法线索,通过长三角执法协作真正实现了全链条执法办案。
10.上海吉许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经营主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4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六和”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线索,联合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对上海、苏州两地涉嫌侵犯“”(六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家企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经查,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上海吉许食品有限公司与于某某合谋,由吉许公司委托常州相关企业伪造印制含有“”(六和)商标的包装箱,发送至于某某的冷链仓库,于某某采购单冻鸡大胸等商品装入上述假冒包装箱后再销售给吉许公司。截至案发,吉许公司从于某某处购入上述假冒“”(六和)产品10万余箱,并向唐某进行销售,唐某再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行动期间,现场查获侵权冷冻禽肉18吨,涉案金额520余万元。
另查明,上海诺平实业有限公司从苏州某企业和上海固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假冒六和包装箱3万余只,并将其他品牌单冻鸡大胸等商品换箱为假冒“”(六和)外包装后通过相关电商平台对外销售。至案发,固君公司擅自制作、销售印有“”(六和)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箱共计23万余只。
【处理结果】
上述5家上海经营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办案部门依法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上述当事人已被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的查处,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联合执法、加强市区两级联动、强化行刑衔接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一是区域联动,高效协同形成精准打击。上海、苏州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开展执法行动,通过信息实时共享、案情及时互通,溯源头、追流向、打终端同频发力,实现全链条高效精准打击。
二是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形成处置闭环。办案部门通过与公安协作机制,重大侵权线索提前沟通研判,在查处行动中对标刑事案件取证要求采集证据,于行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现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高质效对接。
三是民生商品,倾力守护形成有力震慑。本系列案涉案产品为冷冻禽肉,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的快速高效行动,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冷冻食品行业,得到了权利人的高度肯定和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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