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决定(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通常是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的情况下,征收方对其作出的。但无论是补偿决定,还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都会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被征收人就需要针对这样的文件马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补偿决定。
那么,对安置协议,或者是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时,应当要诉什么?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最主人民法针对此类问题的解析,来为大家简单地浅析一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类
大家在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类的文件提起诉讼时,在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已经做出了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如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说是征地补偿决定中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征地补偿决定中的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诉请撤销或者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二、责令交地决定类
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类的文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就是说,在征收中,被征收人因未搬迁,从而收到了征收方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认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说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不合法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诉请确认责令交地决定违法。
三、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类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方均需要及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或是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不仅没有及时给予补偿,而且也未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作出补偿决定,针对这样的问题,那么不管被征收的土地是否被强制交出,只要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而提起诉讼时,那么被征收人均可诉请征收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四、补偿安置协议类
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签订补偿协议后又认为或是发现补偿安置内容有问题,补偿不合理,或者是征收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支付过渡费等时,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可诉请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违法/变更、撤销、解除补偿安置协议/履行补偿安置协议。
五、行政强制附带赔偿类
这一类在实践中也很多见,但是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土地被强制征收或是房屋被强制拆除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被征收人有权起诉。被征收人针对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可诉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动产、不动产等损失。
对于行政机关应予赔偿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均已明确的,应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具体的数额;尚不能明确的,法院可责令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赔偿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于强征强拆后的赔偿标准,法院判赔的数额一般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通过正常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实践过程中,如果收到相关部门只针对自己作出了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那么一定要引起重视,如果有必要,建议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