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要求退还货款的是否属可以在接受退款(货币)一方法院起诉呢?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余某德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买受人认为出卖人违约而要求返还预付的剩余货款及利息,其要求返还剩余货款及利息的金钱给付请求是基于双方买卖合同解除后,所附属的合同非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以此确定纠纷管辖地。
但是,人民法院在认定“争议标的”时,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应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货币金钱请求。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请求都能转化为金钱之债,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主张金钱就认为“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否则将会导致法定管辖被架空。
因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应当依照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来认定“争议标的”,并按认定结论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纠纷管辖地。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中也讨论了关于借款合同之外其他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问题。
书中认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只有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才可以适用本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例如,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要提醒注意的是,为避免管辖争议,当事人可以事先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