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西宁某机电公司与海西某化工建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西宁某机电公司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海西某化工建材公司却未能如约履行付款义务。西宁某机电公司多次催要建筑材料款及违约金共计130余万元未果。遂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交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西宁某机电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裁定,冻结海西某化工建材公司银行相应存款。
二、保全结果
保全措施实施后,西宁某机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履行完毕,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三、典型意义
诉前保全是保障当事人权益顺利兑现的重要途径。本案因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所以能够在诉前调解程序中以较短时间、较低成本达成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了以保促调目的,使得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条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将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
作者: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多介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张虎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