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A公司和B公司因与C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欠款纠纷,同时向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A公司申请冻结C公司的财产共计30余万元,并支付保全费2159元,B公司申请冻结C公司财产250余万元,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A公司和B公司均出具青海某担保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和B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保全裁定冻结C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二、保全结果

法院委托特邀涉企纠纷诉前调解团队对该案开展诉前调解。最终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起纠纷在诉前得到圆满化解。A和B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及时作出裁定解除对C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以保障C公司正常经营。

三、典型意义

本起纠纷中,由于当事人均为市场经营主体,且涉及公司间大额经济往来,为减轻企业诉累,快速化解涉企纠纷,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最终在诉前保全措施的保障下,仅用不到20天,就推动达成调解协议顺利化解纠纷。同时,人民法院提醒,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因申请冻结金额不同,其需要垫付的保全费也不同。根据相关规定,保全费会随着需要保全的财产数额逐步增加,但最多不会超过5000元。

【法条知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作者: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包蕾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满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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