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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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保机构维权有理,但也应警惕动机不良的“假维权真逐利”。

作者 |第一财经 缪琦

近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一次“跨省约谈”,被当事企业晋江文学城(晋江小说阅读)质疑有“远洋捕捞”之嫌,也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那么,事情的真相如何?从法律层面看,质疑是否合理?遇上类似情况的企业,应该怎么做?第一财经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来龙去脉

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的来龙去脉。

企业方面的表态主要是一份公开说明和晋江文学城副总裁(微博名为“偶尔讲真话的老刘”)在微博上的一系列发声。

根据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晋江文学城近期被浙江消保委要求整改及后续媒体不实报道的解释和说明》,晋江文学城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自称“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组织下达的《约谈函》,告知晋江文学城旗下网文平台未在PC端设置青少年模式,并通知该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前往浙江杭州参加约谈会,需就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反馈进一步整改措施。

对此,晋江文学城提出,公司自2006年成立,至今已近20年,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北京市,隶属北京市相关行政部门管辖。因此对于浙江省消保委异地送达约谈通知一事,感到非常惊讶和疑惑。北京公安曾特别提示警惕“远洋捕捞”、警惕异地非法定机构约谈、警惕未经当地行政部门接洽的异地执法等。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未能按照“浙江消保委”的要求,到异地参加相关约谈会。

晋江文学城副总裁在微博上发布的“晋江被黑揭秘系列1”称,12月2日收到“浙江消保委”的约谈通知觉得很奇怪,这种没有执法权的组织要把北京企业拉去整改,和之前北京公安提醒的“远洋捕捞”特征相符,也挺像诈骗。另据“晋江被黑揭秘系列7”,12月19日下午双方达成共识,一方面晋江文学城写好说明函,帮助浙江消保委把事情闭环,另一方面,说明函不是整改,是说明自己没有违法。次日(12月20日)上午,在晋江文学城准备发送说明函时,浙江消保委方面表态称,无论晋江文学城是否提供情况说明,都不影响其闭环工作,可能会对外宣布其拒不整改。

浙江省消保委的官方举动和表态,除了晋江文学城提及的约谈函之外,主要参见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中国消费者报的追踪报道。

中国消费者报于12月22日发布的报道显示,近期,浙江省消保委先后组织开展了知识付费、视音频会员服务、阅读类APP消费体察,发现相关企业存在自动续费不提醒、不同端口收费不一致、退费规则不合理和“青少年模式”需优化完善等诸多问题。为督促相关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9日,浙江省消保委分别召开多场约谈会,要求相关企业对照“问题清单”,举一反三式全面整改。12月22日,针对内容付费领域消费体察发现的问题,涉及省内外33家企业中,已有32家如期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交了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

报道点名称,央视之前披露的晋江文学城在消费者付费购买时,对处在连载状态的小说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的问题,目前晋江文学城已修改完善相关规则,在付款界面增加“作品可能处于连载或完结状态,您可购买的是作者已发布且当前可正常阅读的章节”的说明。

报道还说,本次约谈会前后,浙江省消保委多次与晋江文学城电话、微信沟通,并在书面约谈函中明确指出相关法律依据和其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信息,但晋江文学城拒不派员参加约谈会,事后还在网络平台上散布大量不实之词。

是否“远洋捕捞”?

从法律层面而言,浙江消保委的行为,是否有“远洋捕捞”之嫌?

“这种算不上通常所说的‘远洋捕捞’,‘远洋捕捞’指的是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刘春泉告诉第一财经,消保委有权进行异地监督。在目前本地监督不充分的状况下,异地监督是突破地方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补充。不管是浙江消保委提出的未在PC端设置青少年模式,还是央媒报道的付费连载过长而企业没有提前告知,这两个监督的角度都是有法律支撑的,比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

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翠萍对第一财经表示,这种行为不是“远洋捕捞”。目前对于“远洋捕捞”的理解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异地营商环境的污染。

她提出,根据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组织履行的公益性职责包括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所以浙江消保委在收到消费者的有关投诉后进行调查、调解,属于其法定的公益性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消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投诉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调查,与有关经营者核实情况,约请有关经营者到场陈述事实意见、提供证据资料等。因此,浙江消保委约请经营者到场陈述事实并不属于“远洋捕捞”行为。

根据消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浙江消保委全称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为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显然属于消法提及的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消费者组织,因此也应受到相关法律支持。

消费者组织履行的公益性职责还包括: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另外,《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这也意味着,部分平台注册地虽不在浙江,但相关业务覆盖到浙江消费者,浙江省消保委也可以依法约谈。

也有业内人士坦言,不可否认消保机构对于消费者维权和行业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他们提出的整改意见都是天然有理的。事实上,也的确存在消保机构以消费者投诉为由做出并不专业或合理的事。企业对于个别消保机构动机不良的“假维权真逐利”的担忧或顾虑,也应引起有关机构与部门的重视,并在监管实操中加以避免,以真正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企业该怎么做?

从法律上,浙江消保委对异地企业进行约谈是有支撑的。那么,企业方面应该怎么做?顾虑如何消解?

“如果企业觉得自身没有问题或者监督有问题,可以去消保委作出说明解释。”刘春泉认为,如果企业高管担心自身或员工异地前往有风险,可以委托律师前往,“消保委有权公开监督,企业如果没错,当面讨论也会更清楚”。

曹翠萍也表示,由于这种异地发函并不属于“远洋捕捞”,所以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到场陈述事实,当然这并不具有强制性。

在刘春泉看来,消保委的监督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代表的是没有与企业拥有对等能力和财力的普通消费者。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消费者组织要做好的关键在于足够专业。比如上海消保委对预装软件的监督,江苏省消保委对电视机开机广告的监督,都是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成功维权的成果。

其中,2015年,上海市消保委经过试验发现很多智能手机除了系统软件外,都预装了大量不能卸载的软件。同年7月,上海市消保委正式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企业在其所销售的智能手机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手机内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企业为这些预装软件提供可直接卸载的途径。随后,多家企业进行整改,保障了消费者对于手机预装应用软件所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上海消保委也申请撤回了起诉。

这是中国首次被受理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当时上海市消保委就此约谈苹果公司,苹果公司还从美国总部派了律师过来参加,后来也接受了消保委的整改建议。”刘春泉说,这可以说是美国消费者第一次享受到了中国消法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回到晋江文学城与浙江消保委的纷争,他认为,浙江消保委本身不具备执法权,除了公开发声进行舆论监督外,作为省级以上的消费者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在提起诉讼前的沟通和调查环节,被约谈企业的正常经营并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刘春泉强调:“浙江消保委此次监督的切入点和理由都是正当的,建议当事人自己或委托律师进行沟通。”

对于内容付费领域所存在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相关组织有权也有必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实际的管理与监督“边界”也需要加以明晰。这种边界以及消保委和企业各自拥有的权利,将在沟通和争论中越来越清晰。

一家消费平台类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一旦市场面向全国乃至全球的话,异地监管是必然会面对的事,只能积极配合。一家企业的法务人员也对第一财经表示,消费者被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哪里,哪里的相关组织就可以监管,这点是常识。不过,地方的相关部门也应提供更多便利性,包括被约谈后沟通的便利性,避免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过多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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