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饲料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动火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中载明2022年2月20日进行了焊接作业和高处作业。该公司生产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杨某指认了作业点位,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签字确认。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到进行动火作业和高处作业的李某某的证件信息。综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录像视频、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该饲料公司2022年2月20日进行了高处作业和焊接作业,且相关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但因该公司焊接作业和高处作业已经完成,行政执法部门未再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

02

专家评析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焊接作业和高处作业都属于特种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的培训考核内容中,包含了登高安全用具及其使用、架空线路安装、登杆作业基本技能等。如在上述范围内作业,可不用重复取得高处作业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中不包含“高处作业”的培训考核内容,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仍需要取得高处作业证。本案中,李某某从事高处焊接作业,应该取得高处作业和焊接作业两个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本案中,李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和焊接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但因李某某作业活动已经结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对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处理,但要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饲料公司在相关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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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有关规定,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仍需要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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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应急普法

编辑:语卿 | 责编:王军贤

审核 | 徐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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