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喻言
委托人身亡,律师还可以继续代理案件吗?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对辖区内“一律师为死人代理案件”的投诉作出回应,认为被投诉律师张某斌没有尽到应尽责任。同时给出的处理意见是“批评教育”。
不过,这样的处理结果并没有让投诉方满意,他们已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
委托方法人代表已死亡
律师代替死人签协议
事情得回到2008年10月。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王女士与前夫高某就土地审批件、房产证复议两个案子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打起了二审行政官司。
西安某医院作为上诉人参与诉讼,该医院法定代表人高某与王女士原系夫妻,离婚后该医院由高某经营。该医院当时聘请了张某斌作为代理律师,参与了上述两起案件的二审诉讼。
直至2014年1月前后,在陕西省高院的主持下,涉案当事人签订三个协议,陕西省高院由此作出了(2008)陕行终字第00035号、00036号两份行政裁定书。
然而到了2024年3月,王女士偶然得知前夫高某早已于2012年7月16日亡故了,西安某医院也在2011年1月1日被注销。王女士突然意识到,2014年1月前后在陕西省高院主持下达成的三个协议,居然是律师张某斌以死人名义签订的。
“张某斌在省高院上演了‘死人复活游戏’,他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之构成要件。”王女士代理律师告诉封面新闻。
西安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高某死亡证明。
紧接着,王女士以律师张某斌“弄虚作假,为死人代理案件”为由,将其投诉至陕西省司法厅、西安市司法局等职能部门。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这份投诉是由张某斌2008年出具委托代理手续的律所所在地的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负责调查的。”王女士代理律师说,2024年12月11日,新城区司法局就王女士的投诉作出了《投诉处理告知书》。
“(张某斌)对委托方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发生重大变化和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的事实没有进行及时的核实和掌握,同时对所代理案件的进展,特别是达成和解的原因、内容、风险等重大事项没有及时与委托方充分沟通,没有尽到律师应尽的责任。”新城区司法局在其告知书中这样表述。
同时,新城区司法局对张某斌给出的处理意见是,“进行批评教育”。
投诉方不认可处理意见
拟提起行政复议
针对新城区司法局的处理意见,王女士及其代理律师都觉得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2013年9月18日,在陕西省高院办案法官与张某斌的谈话笔录中,明确记录有张某斌说‘撤诉问题我需与当事人沟通再定’等言论。当时高某已经去世,张某斌如何与他沟通并继续代理行为?”原告王女士说,如果张某斌当时找了高某沟通案件,那就应该知晓高某已死亡。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也认为,张某斌作为西安某医院的代理律师,但该医院又早在2011年已被卫健部门注销,因此,无论是西安某医院,还是高某个人,这两个诉讼主体都属于缺位的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008年10月,张某斌律师代理案件的授权书。
“作为代理律师,张某斌应依法中止诉讼,征求高某所有法定继承人意见并接受委托后才能继续担任代理人。”王女士的代理律师称,高某的法定继承人共四人,除了现任妻子王某静外,还有三个女儿。
“但实际情况是,高某的三个女儿并不知晓父亲高某的死亡,自然就不存在被征求意见的情况。”王女士及代理律师怀疑,自2012年高某亡故到2014年近两年的时间里,张某斌仍在代理案件,很可能是明知高某死亡,却和王某静串通,并在与法院多次沟通案件时故意隐瞒,“这显然是虚假诉讼。”
对于王女士及代理律师的指控,张某斌并不认可。封面新闻联系上张某斌时,他解释之所以说“与高某沟通后仍在代理该案”,是因为他的沟通联系人是高某的后一个妻子王某静。
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发出的《投诉处理告知书》(部分)。
“整个案件审理时间长达6年,前面是高某本人与我沟通的,后来因为高某身患重病,所以他明确授权妻子王某静与我沟通并代为处理,我不能否决当事人授权他人的权利。”张某斌说,案件后续的处理意见,是与王某静沟通后作出的,而王某静从未向他和审理案件的法官告知高某已死亡的信息。
同时,张某斌还向封面新闻表示,新城区司法局在调查过程中也核实了“王某静未告知他实情”的说法。此外,高某的遗嘱也写明在他死亡后,王某静可以继续代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如果我真地伪造相关内容的话,司法部门早就对我进行了处罚。我也不会为了这么一个案子,将自己的前途搭进去。”张某斌说。
“调查是要讲究证据的,如果一方对处理情况有异议,可以求助。例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当封面新闻致电新城区司法局办公室时,相关工作人员如是表示。
目前,王女士及代理律师不服该新城区司法局的处理结果,已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律师同行:
存在不知情可能
但律师应尽可能知晓委托方情况
律师是否该及时掌握委托人身体状况?面对委托人或委托主体不存在时,律师该如何处理后续委托?
就上述情况,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江涛、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灿均向封面新闻表示,从他们自身工作经历来看,的确存在律师对委托人身体状况不完全知情的可能。
“本案中,如果高某对王某静的授权委托为特别授权,且在签订合同后,甚至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指定由他以外的人员对接代理工作,那么律师对法定代表人死亡不知情的概率是存在的。”张江涛律师表示。
不过,张江涛律师认为,委托人的身体状况直接关系着代理律师行为的有效性,律师应该知晓委托人的身体状况,确保自己的代理行为合法。
刘小灿律师也认为,即使高某委托他人与律师沟通,律师有责任应尽可能及时掌握委托方存续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体状况,“这样以便更好地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