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期)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临汾经济开发区馨源生活超市销售的水果(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馨源生活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7日的水果(香蕉),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馨源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水果(香蕉)共购进了10公斤, 货值80元,销售了1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时间太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馨源生活超市在购进该批次水果(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4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4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4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馨源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果(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二、侯马市赵国庆副食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侯马市赵国庆副食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的芹菜,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侯马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侯马市赵国庆副食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共购进了3.9公斤,货值10元,销售了3.09公斤,封存了0.81公斤,未销售部分自己食用,其余已全部售完,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侯马市赵国庆副食店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侯马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6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6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侯马市赵国庆副食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免于处罚。
三、襄汾县四海兄弟粮食加工厂生产的小麦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四海兄弟粮食加工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4日的小麦粉,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四海兄弟粮食加工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小麦粉共生产了2375公斤,货值7296元,销售了2375公斤,召回200公斤,已销售完,未全部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该批次小麦粉的小麦可能有赤霉病。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6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6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四海兄弟粮食加工厂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12.8元,罚款50000元。
四、临汾市凯利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餐饮食品(传统老醋蛰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凯利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的餐饮食品(传统老醋蛰头),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凯利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饮食品(传统老醋蛰头)共购进了1公斤, 货值92元,销售了1公斤,查找不到购买人,无顾客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购进时已超标。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6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6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6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凯利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食品(传统老醋蛰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元,2.罚款5000元。
五、侯马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椒香鸡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
侯马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6日的椒香鸡尖,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侯马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侯马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椒香鸡尖共购进了40袋, 货值320元,销售了26袋,封存14袋,售出产品已全部食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侯马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椒香鸡尖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侯马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7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侯马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椒香鸡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六、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常兴店销售的蔬菜(精品毛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常兴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4日的蔬菜(精品毛山药),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常兴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精品毛山药)共购进了23公斤, 货值219元,销售了23公斤,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常兴店在购进该批次蔬菜(精品毛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7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常兴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精品毛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七、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餐饮食品(炫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4年6月5日的餐饮食品(炫粉),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饮食品(炫粉)共加工了3公斤, 货值32元,销售了3公斤,均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酒店自制炫粉过程中控制不严。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8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7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食品(炫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5000元。
八、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餐饮食品(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4年6月5日的餐饮食品(花生米),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饮食品(花生米)共加工了5.1公斤, 货值32元,销售了5.1公斤,均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酒店自制花生米过程中控制不严。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8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7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天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食品(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5000元。
九、临汾市尧都区乐涛涛火锅店销售的毛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乐涛涛火锅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的毛山药,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乐涛涛火锅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毛山药共购进了3.8公斤, 货值44.59元,销售了3.8公斤,均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乐涛涛火锅店在购进该批次毛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8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乐涛涛火锅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毛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的山药,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药共购进了3公斤, 货值36元,销售了3公斤,均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残。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
十一、十二、临汾经济开发区老六蔬菜店销售的山药、小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老六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的山药,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临汾经济开发区老六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的小油菜,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老六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药共购进了3.1公斤, 货值62元,销售了3.1公斤,均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该批次小油菜共购进了3.6公斤, 货值10.8元,销售了3.6公斤,均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把关不严。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3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老六蔬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小油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72.8元,罚款1000元。
十三、临汾经济开发区馨源生活超市销售的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馨源生活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1日的菜豆,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馨源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菜豆共购进了5公斤, 货值15元,销售了5公斤,均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馨源生活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菜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3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馨源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十四、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蜜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6日的蜜桔,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蜜桔共购进了38公斤, 货值385元,销售了38公斤,已经全部销售,时间太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蜜桔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3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蜜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十五、临汾经济开发区兴华为民零售超市销售的小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兴华为民零售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的小油菜,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兴华为民零售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小油菜共购进了12公斤, 货值43.2元,销售了12公斤,张贴公告,无顾客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种植环节。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8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兴华为民零售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2元,罚款5000元。
十六、临汾经济开发区宏世副食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宏世副食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2日的韭菜,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宏世副食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了10公斤, 货值40元,销售了1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时间太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宏世副食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3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宏世副食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十七、临汾经济开发区凯逸超市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凯逸超市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的山药,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凯逸超市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药共购进了9公斤, 货值126元,销售了9公斤,均已销售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农药超标。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3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凯逸超市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1000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来源: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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