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申请指南
一
管辖法院
司法确认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当事人须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申请主体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一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询问其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
申请形式
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也可登陆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或手机微信搜索【粤公正】小程序在线申请司法确认。
四
申请期限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五
申请材料
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当事人确认的调解笔录以及盖有调解组织印章或者有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联系方式;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六
不予确认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六)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申请的;
(七)当事人不能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的;
(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供稿:立案庭
排版:李衡昌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