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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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特长生为提高自身成绩,经常会自主或参加老师统一组织的训练,这对于提高成绩和锻炼学生的意志力很有帮助,但学生在训练过程中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王某、谢某均为滕州某校体育特长生。2024年1月,王某、谢某与其他同学在校内自愿参加体育训练投掷铅球。训练过程中,王某到投掷区域内查看铅球落点时,被谢某投掷的铅球砸中,当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6万余元。后经依法鉴定,王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要求谢某和学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谢某认为王某受伤系意外事件,不属于其故意实施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学校认为,学校没有组织任何教学活动,没有训练课程,王某作为体育特长生,其为提高自己体育成绩,自行训练掷铅球行为是自担风险行为,且之前已叮嘱过学生老师不在场情况下不允许使用铅球,已尽到安全义务。发生事故时,王某和谢某均已成年,二人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学校无责任。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谢某在被告滕州某校校园内进行训练,其投球动作时并不面向着球区,无法观察到原告的动向,虽客观上原告的受伤系谢某直接造成,但谢某并非故意,主观上并无过错,但作为铅球投掷人,在训练投掷时应合理注意投掷范围内其他人员的安全。原告作为体育特长生,对投掷铅球该项运动的危险性应有明确认知,在有多人同在一个投掷圈训练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到投掷区内进行投掷情况的查看,对自身安全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予以教育管理是其法定职责。对于体育特长生,学校虽安排固定教师对每个组予以指导,但教师身兼多职,无法保证体育生训练时老师能全程参与、对训练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予以防范和控制,且对铅球等特殊体育器材的管理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综上,原告王某、被告谢某、被告滕州某校与王某受伤均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各方因素,最终判决原告王某、被告谢某、被告滕州某学校分别承担30%、40%、30%的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学生在校期间不管因何受到伤害,都是家长、老师最不愿看到的事。因此,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需要各方协力共同撑起安全“保护伞”。学校应当做好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建立完善的意外伤害风险分担机制,对在体育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系统性的风险预防和应对策略,提升学校应对意外事件的能力。在校学生不论成年与否,在学校学习及训练期间,要服从学校的安排,并做好自我保护,降低发生意外的风险。

来源:山东高法、滕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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