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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后去世,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债务?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田某以家中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好友许某借款10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约定期满后田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4年田某去世,许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田某配偶李某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涉诉借款系田某个人向许某所借,李某对借款事宜并不知情,且涉诉借款金额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许某仅提供了田某的借款凭证,未能进一步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无证据显示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故法院认定该项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法定构成要件,许某要求李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许某诉讼请求。许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顺义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高丽丽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引发家庭纠纷诉讼的重要争议焦点。如何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婚姻关系中未举债方财产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案核心在于明确何种情形下,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即“共债共签”及“日常家事代理”规则。该规则既保护了债权人基于合理信赖的交易安全,也尊重了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自主决定权。
在举证责任上,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非举债方事后通过短信、微信、书面承诺等形式予以追认,抑或是债务用于支付家庭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日常开支,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夫妻双方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规定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提出更高要求,避免非举债方因配偶单方大额举债而陷入债务危机。
在举证责任上,债权人需就债务用途提供相关证据,所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购置房产、投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为家庭成员治病等情形;“共同生产经营”则需考量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分工、收益分配及债务与经营活动的关联性。若无法证明,则该债务应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图文来源:顺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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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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