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子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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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冬夜,山东淄博一家餐馆内,一场因醉酒顾客寻衅引发的冲突,揭开了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司法困境。
饭店老板张女士被殴打后还手,却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并给予行政处罚。
这起看似普通的治安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司法接力,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实现改判,成为激活治安领域正当防卫制度的典型样本,也为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法治理念写下生动注脚。
一、冲突现场:当防卫行为遭遇 "互殴" 定性
事发当晚,醉酒顾客刘某在餐馆内用桌角起啤酒瓶,遭到老板张女士劝阻后,突然摔瓶辱骂并三次挥拳击打张女士。
面对体型悬殊的不法侵害,身材瘦小的张女士拿起啤酒瓶反击,双方短暂扭打后被拉开。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刘某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给予其行政拘留六日处罚;
张女士反击致刘某轻微伤,构成殴打他人,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罚款 200 元的处罚。
这一 "各打五十大板" 的处理结果,折射出治安案件中常见的执法逻辑:只要存在还手行为,即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张女士的困惑颇具代表性:"被打了还手就错了吗?"
而司法机关的回应更值得深思 ——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张女士的反击行为 "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故行政处罚得当。
这种将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等同评价的思路,实质上模糊了 "正" 与 "不正" 的界限。
二、司法接力:关键证据揭开事实迷雾
张女士的坚持维权,让案件迎来转机。
在检察机关介入后,一个关键细节被重新审视:冲突现场的暖气片可能是刘某受伤的真实原因。
通过调阅监控视频、咨询法医专家,检察官发现刘某面部 1 厘米的横向划痕,其形态更符合撞击暖气片而非啤酒瓶击打。
这一证据疑点直接动摇了公安机关 "张女士用啤酒瓶打伤刘某" 的事实认定。
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突破了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适用的思维定式。
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条款,但公安部 2007 年司法解释已指出,"为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检察官援引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理论,指出面对连续侵害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急状态下精准控制反击强度。
正如昆山于海明案中,司法机关未苛求防卫人在夺刀后停止反击,本案中张女士利用身边物品反击的行为,同样是紧急状态下的合理反应。
三、制度突破:治安领域正当防卫的 "破冰"
2024 年 4 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成为关键转折点。
法院明确指出:刘某寻衅滋事在先,张女士的反击是为制止不法侵害,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判决打破了 "还手即互殴" 的机械执法逻辑,首次在治安案件中完整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释放出清晰的司法信号:正当防卫并非刑法专属,在治安管理领域同样应成为评价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尺。
该案的意义不止于个案平反。正如中国政法大学郭旨龙教授所言,长期以来,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面临双重困境:法律依据分散、执法理念保守,加之调查手段有限,导致大量防卫行为被简单定性为互殴。
而张女士案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法院的实质审查,形成了 "事实查勘 - 法律适用 - 价值引领" 的完整司法链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范式。
四、立法呼应:从个案正义到制度正义
就在张女士案尘埃落定之际,《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传来重要信号:草案拟新增正当防卫条款,明确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一修订与司法实践形成良性互动 —— 当个案中的正义求索推动立法完善,法治进步的脉络清晰可见。
北京大学赵宏研究员指出,这一条款将推动执法机关摒弃 "和稀泥式" 处理,引导全社会形成 "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的法治氛围。
从昆山反杀案激活刑法第 20 条,到淄博防卫案突破治安管理领域,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激活呈现出鲜明的递进逻辑。
这些案件共同表明:法治社会不鼓励 "以暴制暴",但也绝不纵容 "以暴压正"。
当法律能够为防卫者撑腰,当司法能够穿透 "互殴" 的表象审视行为本质,"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才能真正成为全民信仰。
张女士餐馆的烟火依旧温暖,当年护母的男孩已读小学。这起案件留下的启示,远不止于 200 元罚款的退还 —— 它让公众看到,法治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正义的温热力量。
当司法机关愿意以 "普通人视角" 审视防卫行为,当法律制度能够为紧急状态下的合理反应留白,一个更加公平、更有温度的法治社会,正在个案的积沙成塔中稳步前行。
来源:央视新闻
#被打后还手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互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