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销售者如果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地理标志,可能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由潮州市司法局、潮州市普法办公室、潮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潮州市律师协会主办,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潮州市税务局、潮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办的“法护知识产权,‘典’亮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分享会——潮州市 2025 年民法典宣传月暨“法治益企行”主题普法活动在潮州美术馆拉开序幕,来自全市各行业的部分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现场,普法嘉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发,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就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话题展开宣讲,助力企业提升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其中,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荣以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潮州手拉朱泥壶等已经申报成功的地理标志为例,从民法典出发,阐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司法实践,分析典型案例,展示司法审判在维护地方特色经济权益、促进品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还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提出建议。

活动现场,普法嘉宾还与企业代表就生产经营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深入展开交流探讨。


与会企业代表表示,此次民法典宣讲活动让他们获益良多,不仅加深了对民法典的理解和认识,也增强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潮州司法、中院民三庭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张源宇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