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原告王志涛与被告程倩倩曾为情侣关系,在两人相处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互有微信转账记录,原告从2021年8月4日至2023年6月9日陆续向被告微信转款131850.77元,金额从1元到30000元不等,其中有三次“520元”、一次“1314.11元”、一次“8888元”、两次“999元”、一次“666元”的转账;被告从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7月1日陆续向原告微信转款136611.11元。

另查明,2023年2月14日、2月15日,原告王志涛在银行共支取现金60000元,2023年2月15日在与被告程倩倩的微信聊天中表示“我一会过去给你,我要不是真心,干嘛还要取现金。”“我的办事风格你是知道的,昨天机器限额了,我今天给柜台取的。”“我走了倩倩,谢谢你的不离不弃。”

再查明,2023年3月17日18:20,被告程倩倩在与原告王志涛的微信聊天中表示“我想刷你的卡可以吗”,王志涛回复“可以,墨镜一带,你是我的老大”,程倩倩回复“好的,我先刷着,等我发了工资补偿你”。当日19:16,王志涛名下的中信用卡在某金店消费支出20590元。

又查明,2023年6月28日,程倩倩向王志涛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程倩倩欠王志涛10万元整,一个月还清”,2023年7月1日,程倩倩通过微信转账向王志涛转账两笔共计10万元,并备注“之前欠条十万元整两次已还清”,原告在庭审中对该还款予以认可。(为保护隐私,文章所提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程倩倩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涛借款43078.89元;驳回原告王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精选案例,本案中的情节几乎可能囊括所有恋爱期间可能存在的转账纠纷,在此整理分析,为各位读者提供参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转账发生在双方作为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对每笔转账的性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针对原告对被告微信转账中的2022年8月9日的两笔10000元、2022年9月5日的2000元等共计99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的上述微信转账为借款,被告则抗辩称该款项为原告表达爱意的赠与,应由被告对此负举证证明责任。但被告并未提交足以证明上述借款为原告对其赠与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认定上述99100元的转账为借款。

2、针对原告对被告微信转账的三次“520元”、一次“1314.11元”、两次“999元”、一次“666元”、一次“8888元”的转账,上述转账系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属于原告在恋爱期间、特殊日期出于自愿主动向被告表达爱意和祝福的赠与,在赠与完成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返还,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款项为借款,不予支持。

3、针对其他较小金额的微信转账,法院认为并未超过双方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消费以及情侣金钱往来的限度,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该部分款项有借贷合意,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款项为借款不予支持。

4、针对被告向原告的微信转账共计136611.11元,原告认可被告转入的金额且认可该款项均为被告借贷还款,故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5、关于原告提出在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1月11日之间,原告分六次花费57659.64元在某商厦购买首饰赠送被告,应由被告返还的主张,上述消费同样系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出于自愿主动向被告表达爱意和祝福的赠与,在赠与完成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6、关于原告主张的2023年2月15日原告借给被告的60000元现金,原告提供了其支取现金的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其在微信聊天中表示“我一会过去给你,我要不是真心,干嘛还要取现金”“我的办事风格你是知道的,昨天机器限额了,我今天给柜台取的”“我走了倩倩,谢谢你的不离不弃”,能够证明原告将6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的事实,被告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结合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对话的录音内容,能够认定该6万元为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

7、关于原告主张的3月17日被告为购买金饰,借用原告信用卡消费20590元,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表示“我想刷你的卡可以吗”,“好的,我先刷着,等我发了工资补偿你。”能够证明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消费并表明欲偿还该费用,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故被告应偿还原告20590元的支出。

律师寄语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

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

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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