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新闻。
近日,知名演员刘晓庆被深圳市民王先生实名举报涉嫌偷税漏税,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受理并启动调查。
王先生的举报内容显示,刘晓庆通过名下小微企业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以“形象代言费”名义将330万元借款转为个人收入,并开具6%税点的增值税发票规避27%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该企业被指无实际经营场地、员工和社保缴纳记录,涉嫌虚开发票逃税。
看到庆奶又被举报偷税,我非但没有那种义愤填膺的感觉,甚至有一点想笑。
因为,人怎么可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更何况是我们的庆奶?
早在2002年,庆奶(那时候还不是庆奶,叫庆姨比较合适)的公司就已经因涉嫌偷税上千万元被羁押422天。
最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晓庆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万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晓庆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万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晓庆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晓庆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予以从轻处罚。
2004年4月7日,该案一审判决晓庆公司及其总经理靖军偷税罪成立,靖军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晓庆公司被判处罚金710万元人民币。
而我们的庆奶,则在检察阶段,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并能积极筹款补缴税款等诸多因素,由朝阳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不管是不是“丢车保卒”、还是真的对公司偷税行为不是很清楚,庆奶在2002年都逃过了牢狱之灾。
我的朋友小文有些不理解,为什么2018年,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人的企业追缴2.55亿元,滞纳金0.33亿元,以及各种罚款近6亿元,总计将近8.8亿元的罚单,范冰冰为什么不用坐牢?
我只能说,范冰冰赶上好日子了。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是没有“首违补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的。
《刑法修正案(七)》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庆奶”的案件发生在2002年,当时的《刑法》对逃税罪的规定比较严厉,所以 “庆奶”也非常惨痛地遭受了422天的羁押。
而且,由于该刑事案件已经是20多年前的事情,远远超过了五年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就算这次 “庆奶”或其公司被查出来发生了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逃税事件,只要在 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依然可以享受政策红利,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更何况,当时接受处罚的是主体是“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接受调查的是“ 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 ”,两者完全是不同的主体。
既然违法主体不同,以上对是否超过五年的考虑,甚至都是多虑。
周树人犯法,跟我鲁迅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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