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16日讯近日,河南商丘,赵女士称自己的女儿在学校下楼梯时被同学抱住,两人从楼梯上滚落,女儿被压在了下方,造成三处骨折,做了钢钉固定手术。学校承担50%医药费,对方家长却不同意承担剩余费用,“如果俺闺女故意推你,我绝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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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曹素娟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同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抱住女孩的行为直接导致其摔伤,该同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虽然不是故意行为,但是该行为具有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抱摔导致受伤,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上述事件中,学校已承担部分责任,不代表侵权方可免责。需要评估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其行为与摔倒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公正的裁决。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