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5日 《法治周末》第8版
七旬农民索赔误工费背后的法理之争
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当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劳动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如何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起涉及陕西某汽车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渭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甲”)和另一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乙”)的赔偿纠纷案,因其明确支持74岁高龄受害农民误工费请求的裁判要旨,引发社会关注。
交通事故引发赔偿争议
2023年12月31日上午11时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水莲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74岁的农民白某骑自行车横穿道路时,与陕西某汽车服务公司所有、王某借用并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这起事故造成白某腰椎骨折、左侧耻骨下支骨折等严重伤情。经查,该车辆在保险公司甲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公司乙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认定,驾驶员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白某因未按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白某先后在宝鸡市第二中医医院和宝鸡市中医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8天,其间还进行了经皮椎骨成形手术。医院出具的医嘱显示,白某需要继续卧床休息3个月,并加强营养。2024年4月30日,经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白某将王某、陕西某汽车服务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9243.29元。其中,误工费按照120天、每天111.22元计算,主张13346.4元。然而,保险公司甲对此提出强烈异议,认为白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其误工费请求。
一审法院依法支持误工费请求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白某已年逾七旬,但作为农村居民,其长期从事花椒、柴胡等经济作物种植,具有持续的劳动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认定应当以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为依据,而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
在综合考虑白某的伤情、医嘱要求的休息时间以及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白某的年龄和收益能力后,一审法院酌定白某的误工费为每日60元,计算109天,共计支持6540元。同时,法院还支持了白某关于其配偶王某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认定金额为3412.88元。最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白某各项损失共计78577.59元,其中包括误工费6540元。保险公司乙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白某医疗费不足部分90%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许多老年人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他们的劳动权利和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审维持原判确立裁判规则
保险公司甲不服一审判决,向宝鸡中院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集中在两点:一是认为白某已74周岁不应承担其妻王某娥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412.88元;二是认为误工费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收入及收入减少的事实。在二审过程中,白某提交了其配偶王某娥的慢性病诊断证明等新证据,进一步证明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
宝鸡中院经审理后,于今年4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围绕三个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
关于误工费认定问题,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强调应当以实际收入损失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白某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其仍从事农业生产并因此次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符合误工费的赔偿要件。
针对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关系,法院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属于社会保障制度范畴,主要用于确定养老金领取资格,不能简单等同于劳动能力的丧失。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劳动能力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状况为依据。
就被扶养人生活费争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规定,认定白某对配偶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由于事故导致白某扶养能力受损,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赔偿。这一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家庭生活保障的重视。
聚焦于当事人的实际劳动状况
主审法官向记者表示,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的提高,我国老年人口的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在广大农村地区,像白某这样年过七旬仍坚持劳作的情况十分常见。他们或是耕种田地,或是经营副业,用勤劳的双手创造价值、改善生活。这些银发劳动者的付出,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跳出“以年龄论能力”的固有思维,将目光聚焦于当事人的实际劳动状况。法院没有因为白某超过退休年龄就简单否定其劳动价值,而是通过核查分析证据,确认其确实通过种植经济作物获得收入。
主审法官表示,我国正在大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倡导“老有所为”的老年生活理念,支持健康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既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缓解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的重要途径。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司法裁判确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特殊的示范意义。
说 案
吴成君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司法实践中,认定误工费的首要核心在于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损失,在具体案情中需要根据受害人身份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白某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从本案查明事实可知,其系农村居民,平时在家种植花椒和柴胡等经济作物,仍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符合存在误工损失的情形,最终判决也支持了白某的误工费赔偿请求。
我国传统的农耕模式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在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情况下,仍有许多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身体精神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且从事相应的务工和劳作。
法院对其误工费的支持,不仅依法维护银发群体的权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更在老龄化社会来临的大背景下契合国家鼓励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的政策导向,向社会传递了尊重所有劳动和全体劳动者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