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生下双胞胎女儿后,男方父母出资120万元用于他们购买房屋。后夫妻离婚,男方父母起诉二人要求共同还款。5月1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男方父母未证明男女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视为对二人的赠与,女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8年6月,小陈与小倩登记结婚,婚内两人夫妻关系尚可,并于2020年3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2021年5月,小陈夫妻俩为改善居住环境,决定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该房屋总价210万元,其中小陈夫妻出资60万元,小陈父母老陈二人出资120万元,小倩父母出资30万元。
在购买该房屋之前,老陈夫妻二人于2021年3月将其名下一套房屋以110万元价格出售,并将该110万元连同另外10万元一同转账至小倩名下。
2024年6月,小陈与小倩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小倩所有,小倩补偿小陈90万元。同年8月,老陈夫妻二人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小陈与小倩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购房出资120万元,并提供了一份小陈书写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爸爸妈妈(指老陈夫妻二人)12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今后若爸妈需要,我或者小倩将归还此款”借条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5日,但借款人处仅有小陈一人签名。
庭审中,小陈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其在借款时征求了小倩的意见并出具该借条,同意归还借款。小倩辩称其对该借条并不知情,此前也不知道借款一事,直到开庭的时候才看到这张借条,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该借条应当是伪造的。关于购房的120万元,系老陈二人在得知其生育了双胞胎女儿后,为了帮助小夫妻改善居住环境而转账,在转账时并未表明为借款,且买房时其父母也帮助出资30万元,故该120万元是对其与小陈的共同赠与。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该120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大多数父母出资目的是帮助改善子女的居住或生活条件,希望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索要出资。因此,在认定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性质时,不能仅凭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款凭证,而是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举证规则严格认定。本案中,该120万元应当是赠与,理由如下:首先,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成立应当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而原告提供的借条仅有小陈一人签字,而小陈与老陈二人的关系较为特殊,其单方签字的借条证明力较弱,加之小倩辩称对该借条并不知情,无法证明小倩具有借贷合意。其次,该借条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5日,此时小陈与小倩关系较好,借款120万元、购买房屋系家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支出,通常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决定。虽然小陈主张其在出具借条时取得了小倩的同意,但小倩辩称此前并不知情、直到开庭才看到借条,小陈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小倩此前知道借款一事。最后,通常而言,债权人要求债务出具借条的目的在于明确法律关系。老陈二人让小陈出具借条的目的在于对款项的谨慎和不放心,但是却只让与其身份关系更为紧密的小陈签字,而未让身份相对疏远的小倩签字,这一行为有违常理。
综上,法院认定老陈二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120万元出资系借贷,应当认定为赠与,故小倩不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小陈,其自愿归还该120万元,表明其与老陈二人另行达成合意,应当由其个人偿还。
老陈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本条规定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即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视为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本案中,老陈二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资为借贷,应认定为赠与。
本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刘丽云指出,日常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住房或者向子女提供资金帮助是社会常态,在子女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涉及财产分割时,常常对出资性质为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争议。在具体判断出资性质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父母在出资时若明确约定了出资性质,则应根据约定内容作出认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二是审慎认定借条的效力。对于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签名的借条,应认定为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达成借贷合意;对于出资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应考察借条的形成时间、借条金额、款项用途等因素,考查是否达成共同借贷合意。三是平衡父母利益与子女及其配偶利益。此类纠纷涉及父母利益、子女及其配偶利益的冲突,法院在对出资性质作出认定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坚守实质正义理念,努力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
通讯员 刘勇建 吴振宇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