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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新闻,引发了网友们的强烈关注,网上的争议声音也很多。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焦点在于,女方此举是否是由于婚房加名的矛盾而引发。
众所周知,根据现行的法律,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其本人所有,并不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而现实中,很多人为了规避将来可能的风险,就把在房产上加名作为结婚的条件。
由此,也就引出了很多的矛盾。
对于男方来说,如果加了名,一旦婚姻破裂,搞不好赔了夫人又折兵,也太不划算。
而对于女方来说,可能会考虑到,如果不加名,万一离婚岂不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近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首次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算是给这种现象打了一个样。
在这起案例中,男方婚后在婚前个人房产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两人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份额,不到两年,双方感情破裂。
妻子起诉离婚,要求丈夫按照之前约定,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50%支付折价款,但男子认为结婚时间短,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对于房产归属有过约定,但在分割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子所有,男方支付20%折价款给女方。
这起案例的出现,在具体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对于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有人或许会觉得,只是加了个名字就分走20%,这么搞对于男方来说太不公平了。
也有人认为,没有对半分就已经不错了,新的司法解释对于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还是有效果的。
其实,在这起案例之家,也有过类似的事件。
2022年5月,中国法院网公布过一起案例,发生在河北黄骅,同样是婚后在房产上加名,但未约定份额。
女方在离婚时要求平均分割房产,法院在综合考虑后,也仅支持了20%的份额,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房产分割价款15.6万元给女方。
两起相似的案例,也说明了法律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有着清晰的判断。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清晰的界定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
也就是说,原则上,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必然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
同时,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第五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在这两起案件中,房产均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于房产证上加了女方的名字,但应考虑到系“有条件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维系双方的感情,以维持长期共同的生活。
一旦婚姻关系破裂,这种情况也就不存在了,也就意味着此种赠与法律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同时,考虑到双方曾缔结婚约且共同生活的现状,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同时由男方支付一定比例价款作为对女方的补偿,这也符合公平原则,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实,在房产证上该不该加名这一点上,网友们的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有人认为,作为一种婚姻的保障,且体现对伴侣的爱,加个名字无可厚非。
也有人表示反对,认为此举会让婚姻的神圣变质,加大女方借婚姻骗财的发生概率。
说实话,我们很难在这两种观点里判断谁对谁错,因为谁也无法预知到一段婚姻的结局。
有人白头到老,有人好合好散,有人却为了争财产撕破脸面。
我们不能为还未发生的事情预设立场,但可以用法律划出一条线。
选择权,还是要交到自己手里。
就像婚前个人房产加名这种事,法律说的明明白白:
“加了名,也不意味对半分;但是不加名,肯定一点分不到。”
至于能不能分到这笔钱,就看夫妻两个人的选择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你支持在婚前个人房产上加伴侣的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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