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日前,木工师傅老张走进了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当面告诉该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一个好消息:“我苦干几年的辛苦钱终于有着落了!”老张的脸上盈满笑意,头发梳得整整齐齐,整个人看起来挺拔硬朗,与数月前头发凌乱、弯着腰背、满脸愁容的他判若两人。

  劳务费被拖欠6年

  不服法院判决

  “我先后在老王的装修经营部、小王的装修公司里干了三年木工活,他们欠了我十几万元的工钱,去打官司,法院只判小王夫妇给钱,可是我根本找不到他们二人,难道这几年的活儿都白干了?”2024年6月12日,因不服法院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老张向丹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老张称,自己多年前从外地来到丹阳打工,凭着自己的木工手艺维持一家人的生计。2019年初,老张结识了A装修经营部的老板老王,老王看老张手艺不错,为人老实憨厚,便雇用老张在A装修经营部承接的装修业务中负责木工工作。2020年,老王的儿子小王逐渐接手了A装修经营部的日常工作。同年11月,小王的女友范某注册成立B装修公司,两人共同经营该公司。次月,小王与范某登记结婚。此间,老张应小王要求,也在B装修公司承接的装修业务中负责木工工作。这期间,除了最初老王通过微信转给老张的几千元工钱外,老王、小王均未再向老张支付过劳务费,老张每次问及此事,得到的答复都是“后面一起结”。2021年11月,老张发现A装修经营部、B装修公司已欠自己十几万元劳务费。

  2022年1月,经老张与小王确认,小王出具了欠付老张工程款18.6万元(其中,范某以名下车辆抵扣13万元)的欠条。出具欠条的当天,老张应小王的请求,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小王3.5万元。同年6月,双方将那张18.6万元的欠条拆分成一份欠款协议和一张欠条:其中欠款协议约定,小王开走抵扣车辆,卖出后付给老张7万元;欠条则言明,小王欠老张工程款11.5万元,并由老王在小王的签字落款下方签名。此外,小王还就3.5万元借款向老张出具了一张借条,同样由老王在小王的签字落款下方签名。

  因之后一直未收到还款,老张持上述欠款协议、欠条和借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王、小王和范某承担相应还款责任。2022年10月14日,法院受理后将案件分为“劳务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并交由不同庭室审理。

  2023年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老王应和小王承担连带债务”,判决小王、老王连带偿还老张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对于“劳务合同”纠纷案,认为“本案债务形成于小王、范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与B装修公司业务相关,老王虽然在小王的欠条上签名,但无证据表明老王有对该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对老张要求老王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小王、范某给付老张18.6万元及利息,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年6月,因不服法院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中认定老王无需承担责任,老张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认为,老王在小王签字落款下方签名,不符合普通欠条欠款人书写习惯,其可能是共同欠款人,也可能是见证人、保证人,故老张负有继续举证证明老王是共同欠款人的责任,但老张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老王是共同欠款人,故原审认定老王无需承担责任并无不当,遂驳回了老张的再审申请。

  申请检察监督

  查明共同欠款人

  2024年6月,老张向丹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面对耐心接待他的检察官,老张道出了心中的愤懑:“老王、小王父子俩虽然一个是A装修经营部老板、一个是B装修公司老板,可给我派活的时候并不会明确说是A装修经营部安排的还是B装修公司安排的。几年下来,他们欠了我十几万元工钱,难道不该他们一起还吗?”在愤懑的同时,老张还感到疑惑:“那张3.5万的借条,法院判老王、小王父子俩一起还。可在另一张欠条上,老王明明是在同样的位置签了名,法院怎么就判老王不用还钱了呢?还要我怎么证明他是共同欠款人?”

  为了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丹阳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承办检察官赴法院调阅了“劳务合同”纠纷案、“民间借贷”纠纷案卷宗;多次走访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调取工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资料等证据。此外,走访案涉装修劳务所涉及的业主,了解装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承办检察官调查查明,A装修经营部的登记经营者为老王的妻子,实际由老王负责具体事务,他也以负责人的身份印制了名片作宣传。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老王安排小王参与管理,并逐步交由小王负责日常工作。而且在B装修公司成立前,无论是对外承接业务,还是为老张提供工作服、安排木工活等,均以A装修经营部的名义进行。

  基于以上查证的事实,承办检察官认为,老王将A装修经营部的日常工作交由小王负责是基于父子关系、为家庭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内部分工,而非“承包经营”“转让经营”等对权利义务进行外部转移的约定。“虽然欠条是由小王个人向老张出具的,但实际上,案涉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A装修经营部和B装修公司,也就是说,老王和小王对于老张的劳务费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老张所纠结的“法院判决不支持老王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承办检察官也对关联案件进行了比对。“同日立案、同日宣判的两个案子,‘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判决小王、老王连带偿还,后来由老王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而‘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定老王无需担责,小王又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24日被收监执行,范某与小王离婚后再无音讯,老张十几万元血汗钱无处讨要,自然会觉得郁闷难解。”承办检察官指出,法院对于老王在相同位置上的签字行为作出不同认定,主要在于对举证责任分配不一,而这也导致关联案件判决不同,进而引发了老张的质疑。

  法院启动再审

  被告给付15万元劳务费

  丹阳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A装修经营部的日常经营,老王父子均有参与,在老张向小王催结劳务费的过程中,老王也参与其中,尤其是欠条所结算的债务包含了老张为A装修经营部和B装修公司工作的费用。但在原审判决中,在老张已经举证证明了案涉欠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老王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可能存在“见证”“监督”等其他意思表示。对此,检察官认为,老王在欠条上签字如果仅仅为监督,而非欠款,应当由他主动表明身份,而不是在他与欠款人小王系父子关系,且其经营的A装修经营部和老张的债务未结清的情况下在欠款人小王的签字落款下方签名。

  “对案涉欠条中老王签字行为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老王,这样更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程序公正,也更能彰显公平、让人信服。”承办检察官指出。基于所查明的事实,丹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遂于2024年8月27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0月,法院裁定再审。

  此外,鉴于小王被收监且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范某又无处可寻,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老张的合法权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联合丹阳市检察院多次上门开展调解工作。

  今年2月26日,法院出具再审民事调解书:老张和老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具备还款能力的老王分期给付老张15万元,老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当天,老张顺利拿到了第一笔款项。

  “折腾了这么久,我以为自己的血汗钱要打水漂了,真没想到还能要回来!多亏了检察官费心费力地帮我!”朴实的老王激动地表示,拿到钱很开心,也觉得以后的日子更有奔头了。

  ■检察官说法

  精准监督涉“欠条”劳务合同纠纷案

  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劳动者被拖欠劳务费后,往往仅凭自然人出具的欠条为证据主张权利。检察机关要通过对“欠条”进行实质性审查,认定真实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精准监督此类劳务合同纠纷,有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全面审查案涉法律关系。劳动者提供的“欠条”系债权凭证,并非法律关系本身,应当结合其请求权基础和欠条所反映的事实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和内容。检察机关在办理主要证据系单一债权凭证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可以围绕原审及监督申请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要件事实开展调查核实。对于当事人举证能力弱,且其相关陈述涉及现场劳务和案外人的,可依法走访现场并对第三方进行询问,在形成证据链条后,对要件事实逐一进行审查认定。

  二是准确确定欠条署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在欠款凭证上署名当事人法律地位的认定,应当综合署名位置及署名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参与度,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在欠条的欠款人处与其他欠款人上下并列签名,与其他债务人存在共同经营情形,并且对欠条所涉债务的变更和履行起到关键作用时,应当认定该当事人有确认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其承担其非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三是注重检索关联案件的协同处理情况。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导致关联案件的裁判结果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应在尊重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审慎认定法律关系,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本案中,法院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作出不同的判决,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监督法院再审,最终实现了民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来源:检察日报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