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打官司往往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其挽回损失或主张权利的中间站。在绝大部分民商事司法实务中,执行才是真正的终点。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对当事人的意义何在?是否变相使判决沦为“一纸空谈”?
作为律师行业的从业者,诚然,有很多优秀的同行会以同样的用心程度对待执行问题,但也不乏很多律师把执行问题当作一个案件的收尾工作,或是“附带赠送”的服务。
那么,法院未查询到财产线索就真的束手无策吗?作为律师我们该怎样在执行阶段给予当事人最大的帮助、争取最大的利益呢?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而言,在执行阶段会面临的第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法院没查到财产怎么办?被执行人没钱怎么办?
首先,律师在执行阶段的一个关键作用就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令的覆盖范围除了被执行人本人的动产、不动产之外,还应包括在执行阶段可追加的相关人的财产线索,比如一人公司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的股东、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人等,这就需要律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此之外,不动产除了经常居住地之外还可以扩大查询范围。总之,无论是人还是地方都应扩大搜寻范围,把一切能追加的追加、能调查的调查到位。
其次,基层法院案件量庞大,承办法官无法把全部精力放在一个案件上。从财产线索查询、财产的冻结查封、财产处置的推进到续封的每一个环节,都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代理律师主动及时的跟进案件、与承办法官积极保持沟通,做到对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财产状况以及关键时间点了然于胸。
在执行阶段中,当事人的权利又该如何救济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和第238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也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也就是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执行程序违法、执行标的物错误、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属于自己所有、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等情况,都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那么,在执行异议之后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结果不服时,就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是对执行异议审查结果的一种进一步救济途径。除此之外,当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存在争议,且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实体权利时,执行异议之诉也能发挥其重要作用。
以上是本人在执行案件中所学到的一些执行知识,欢迎大家探讨。
原创不易,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