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安徽某法院开庭。若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起算,这次庭审我们等了两年多。若从案件被起诉到法院起算,也等了至少一年多。
在法学专家看来,这是一个典型的“远洋捕捞”的案件。安徽多地警方出动大批警力,对远在湖南的国内最大金融欠款催收公司永雄集团采取行动,带走一百多人,导致公司数千人失业,直接经济损失几个亿。而管辖的依据,只是其辖区内某个欠钱不还的“老赖”的恶意举报——欠款金额近3万元的债务,给其免除了近2万,就最后的1万元也不肯还。
永雄集团在国内催收业务领域算是头部企业,合规性是做得最好的,因为其创始人就是法学博士谭曼,非常注重法律风险,也是雄心勃勃在美国谋求上市的民营企业。而放着自己省内近千家违规催收公司不管的安徽警方,针对性地瞄准湖南境内这家资产雄厚的企业,趋利性非常明显。公司及法律顾问曾多次向公安部等部门反映该案存在的问题。
法院计划15天开庭的案件,头一天就遇到了几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应不应该启动排非?要不要允许家属旁听?要不要限制律师的手机信号?
因为被告人在会见时详细陈述被刑讯逼供的经过,因此两次庭前会议,辩护人都提出了排非申请,而公诉人则以办案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应对。如果办案人员自己说没有刑讯就没有,那被告人其实也可以自书一份《情况说明》,称自己没有犯罪,道理是一样的。我们要求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一会儿说涉恶案件不是必须录,一会儿说录像被覆盖了,至今我们都不知到底有没有同录。更离谱的是,因为我看出《情况说明》中某办案人员的签名与笔录中不一致,出庭的警察当时就承认有人代签!
在这种明显提供不出同录,连《情况说明》都造假的前提下,理应排除非法证据,而今天的庭前会议中竟然还是宣告不启动排非。在法庭发问时,被告人说指居期间,办案人员不仅殴打他,而且以家里小孩相威胁,最后又利诱其签认罪认罚,称只要签了就可以让他跟老婆通话。而事实上,在签认罪认罚后,他真的被获准在2023年4月20日下午用办案人员的手机跟老婆通话。这个客观证据的存在其实佐证了刑讯逼供及威逼利诱的真实性。
法庭上出现这种新情况新线索,本应启动排非,但没想到连起码的休庭都没有。被告人眼含热泪,控诉自己遭受的不公平对待。他甚至用自己的亲人发誓,自己述说的刑讯逼供都是真的。但法庭不允许他发誓。就像在庭前会议中,他只是希望出庭的侦查人员可以用身上的警服发誓没有打他,都被冷漠地拒绝。公诉人还幸灾乐祸地冷笑,法官视而不见。某公不仁,君以为后续尚存救济,然检法之所为,岂不令人绝望乎?
被告人的妻子千里迢迢赶来旁听,结果被拦在法庭门口不允许旁听。我质疑,公开庭审的案件,本不应限制旁听,凭什么只允许三名被告人亲属旁听?当时旁听席上还空着很多座位,而且是一直空着的,第一被告人的妻子却不让进来。我悲愤地质问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的《旁听规则》要求家属优先,凭什么大部分都是占坑式旁听?最应该讲法讲理的地方,为什么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则都不讲?
更让我们感到不解的是,这么一个以寻衅滋事罪为涉恶主罪名的案件,比重大涉黑案件都如临大敌,一进法庭就发现手机完全没有信号。以前在这个法庭开庭前会议时都是有信号的,为什么偏偏今天律师手机都没有信号?法院工作人员起初说他们也没信号,后来又有后排律师主动上前说他们有信号,那就奇了怪了,怎么偏偏就屏蔽我们前排律师的呢?这么智能这么精准这么定向吗?
我要求合议庭提供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的法律依据或批准文件,因为 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信号屏蔽器,除非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批准,但提供不了。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被剥夺通讯自由,我们可以在庭审期间不打电话不发微博,但至少我们有接收短信的权利,也有通过互联网查询法律法规的权利吧?
这次庭审还有一个小插曲就是,我本来想拍法院大楼做个留念,但马上就有一帮法警冲出来抢夺我的手机,说法院大楼也是审判区,不允许拍照。什么时候把审判区扩展到法院大楼了?公开庭审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庭审直播已经名存实亡了,现在连家属旁听的权利都要限制,连律师通讯自由都要剥夺,我们的人民法院,究竟在怕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