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单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如需转载授权,请私信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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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在关于入学择校、求职升迁、资质审批等问题上,不乏一些迷信“关系”的人,他们希望通过请托“中间人”以打点、走动、勾兑等非正常途径达到目的。

“中间人”也称为“受托人”,一般有两类:

一类是确有某种身份、地位等影响力和“办事”能力的人;

另一类是以包装出来的假身份、假背景示人并拍胸脯、打包票宣称能办成事的纯骗子,如政治骗子、学托骗子、关系骗子等。

请托型诈骗案之所以案发,往往是被害人认为,事情没办成,钱也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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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引出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具体怎么没办成?

不外乎两个原因,要么是遇到了纯骗子,只收钱不办事;要么是事情没办好,即受托人办了事,但效果没达到请托人的预期。

司法实务中,对于只收钱不办事的情况,相对容易从口供、证言、书证、资金流向等证据来认定。

对于事情没办好的情况,往往争议较大:

从被害人的角度,没办好就是没达到目的,没达到目的就是没办成,属于诈骗;

从受托人的角度,自己没有虚构身份和办事能力,请托人对此明知,不可能有错误认识;自己在接受请托之后,确实也为请托事项实际奔走、跑动,最终效果并不完全由自己决定,不应构成诈骗罪。

整体而言,请托型诈骗案件的定性,应从四方面考虑:

事前,是否确有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关系或影响力,请托人没有错误认识,还是完全虚构身份、背景、地位和实现请托目的的能力,导致请托人陷入错误认识。

对于请托事项,没有向请托人给出具体办事效果的承诺,还是明确作出了“一定办成”“办不成退款”等承诺。

事中,是否为了请托事项付出了实际的行动,取得了相应的结果,还是为拖延或迷惑请托人而虚构所办理的事项。

收到请托款项后,有约定资金用途的,是否按约定使用资金;未约定资金用途的,是否将资金用于请托事项,还是完全将资金据为己有。

在请托型诈骗案中,当事人受托之事往往具有非正当性或不法性,事情是否能够办成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能力大小、关系有无、事情难易、法与不法的考量均可能影响事情的办成。

从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看,对于确有办事能力的当事人,事情虽未办成,但当事人确实付出努力,并希望办成请托事宜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也不宜认定构成诈骗罪。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4〕19号一案,

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1、现有证据材料只能证明李某某收取被害人4万元现金的目的是用于走关系,而不能证明李某某以走关系为由将4万元骗取据为己有的事实。

2、现有证据证实李某某在收取了被害人用于走关系的钱财后,找过X县公安局有关人员打听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并没有为了个人占有该钱款而不办事不过问的事实,也没有虚构花了多少钱走关系办事或走通关系办事花了多少钱的事实,故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

3、李某某与三当事人都证实事前达成了没有办好事就退钱的共识,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已将该笔钱款用于其它活动。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该钱款的目的。

(2012)同刑初字第157号一案,

法院认为,巩某某得到王某某给予的280万活动费及好处费后,为王某某进行了活动,虽然没有实现双方期望达到的目的,但能够证明巩某某为实现双方的目的,进行了活动。

巩某某虽有夸大自己办事能力的行为,但双方对各自行为的性质、目的并未发生认识上的错误,王某某交予巩某某钱财让其进行活动与巩某某获得王某某给予的钱财为其进行活动,均是双方合意内的行为,双方的目的是共同的,利益是一致的。

正因为该活动行为目的缺乏正当性,也就决定了该活动行为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且在王某某在得知巩某某提出的承诺已客观上不能实现后,仍决定参加竞买,并在竞买的前一天,又交给巩某某50万元让其进行活动,亦证明王某某对巩某某为其活动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故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巩某某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

(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42号一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许某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许某姣为了帮助徐某,通过违法方式找他人帮忙可能性的存在,不能认定上诉人许某姣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综上,原审认定许某姣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改判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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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钱能不能退?

理论上,如果请托事项具有违法性,那么法律不保护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请托人在交付款项的那一刻就丧失了返还请求权。即便在刑法上这些款项属于被骗财物,刑法也不予保护。

具体可以参考广东省高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捞人”诈骗118万元):

法院认为,请托型诈骗案的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违法意图,客观上存在引发其他犯罪的危险。本案审理经充分考量案涉“花钱捞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严格把握相关法律规范意旨和价值取向,明确个人财产成为刑法保护对象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性,依法判处收缴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图被骗的财物。

实务中,案发的直接原因往往是请托人认为事情没办成,受托人又拒绝退钱。

而一旦立案,案件的走向可能会超出双方的预期。一方面,受托人的退款行为只能视为案后表现,涉案金额不会扣减;另一方面,如果所退款项被认定为不法请托的财物,则会依法收缴,不予返还请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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