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宿迁市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简明问答》等法规及地方规定,汇总了宿迁市各区县(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农村宅基地相关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
宅基地面积: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县(区),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
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县(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层数:部分地区原则上不超过3层;
二、市级与省级标准的异同
相同点:
宅基地面积划分标准与省级一致(人均耕地1亩为界限)。
不同点:
风貌管控:宿迁要求新建住房符合乡村特色;
集中安置:宿迁宿城区提出“进城入镇留村4:4:2”安置比例。
三、地方标准
1. 宿城区
宅基地面积:按人均耕地分类执行(≤135㎡或200㎡)。
建筑要求:镇区以多层为主,可建小高层;农村社区以低层为主;
其他指标:鼓励进城入镇,支持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户到宿城城区落户。新型农村社区和特色村庄风貌需“留得住乡愁”。
《宿迁市宿城区支口片区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宿城区《关于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区发〔2018〕14号
2. 宿豫区
宅基地面积:统一按≤200㎡执行,历史超占需分阶段处理(1982年前实际使用可登记,1982-1987年超占需补办手续)。
建筑要求:超面积部分需在权证附注。
特殊规定:非农户口1982年前合法宅基地可确权,但不得扩建。
《宿豫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3. 沭阳县
宅基地面积:户均≤200㎡,房屋面积≤300㎡且楼层≤2层。
限制条件:小产权房、三层及以上建筑不予登记;1987年后超占需补办手续,超面积部分仅备注不确权。
沭阳县《办理农村办理不动产权证,对房屋面积有何要求?》2022-02-09
《沭阳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沭政办发〔2021〕36号
4. 泗阳县
宅基地面积:分区域差异化标准:
农房改善区≤120㎡,
保留村庄≤135㎡,
单人户≤60㎡(含院子)。
《泗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5. 泗洪县
宅基地面积:按村庄类型分类:搬迁撤并类村庄禁止新建,发展类村庄;
户均≤200㎡或135㎡(人均耕地1亩区分)。
《泗洪县 “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泗洪县镇村布局规划(2024版)》
宿迁《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试点助力乡村振兴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四、翻建与扩建要求
翻建:需符合原宅基地面积,层数、高度不得突破既有标准(宿豫区明确1987年后房屋不得扩建)。
扩建:仅允许未超面积户申请,需重新审批并符合规划退让(泗阳县农房改善区禁止扩建)。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处理原则:1982年前超占按实际登记;1982-1987年超占需补缴费用;1987年后超占仅备注不确权。
处罚措施:未批先建责令拆除或没收;骗取审批的撤销资格权,3年内不得申请。
六、其他补充
资格权认定:实行“按人核算、按户审批”,进城落户者需退出原宅基地。
特殊群体保障:低收入家庭可享共有产权安置或保障房。
、数据来源
1.省级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厅字〔2022〕25号)
《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259号
2.市级核心依据:
宿迁市《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快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16号)
宿迁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2023-11-30
《宿迁市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简明问答》2023-11-10
《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是什么?》宿迁市农业农村局2024-04-03
3.各区县宅基地标准:
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