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5.8我们聊过的青岛那起“安全距离”撞人案《》后续来了,央视新闻今天5.10晚上发布《》:


(1)网传撞人的是男性,实际上(都)是女性,在发布的普法视频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刘某和王某指代,并未体现二人性别。 (2)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现场监控视频看,原告并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只是缓慢转身站住,此时原被告之间尚有一定距离。 (3)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表述不当。真实案情中,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 … 对于网传案情与真实案情存在出入的问题,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表示,“对于法院此次普法过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的问题,在此诚恳地道歉”。 央视新闻,公众号:央视新闻

青岛中院此次关于“行人相撞案”的争议,不仅自媒体在质疑,就连某些平时风评不好的媒体比如和也表示难以理解。闹得这么大,央媒都看不下去了,但这试图及时止损的操作,实际上却造成了更多的疑问。

我们知道,很多法院会不定期拿出一些案例用作普法宣传。其初衷本该是传播法律知识、传递社会价值,但在此次案件中,诸如一开始说“突然转身”现在又说是“缓慢站定”的失实描述、被告性别的模糊表述和被告自身行为的忽略不计等等,种种这些不仅违背了“以案释法”的严谨性,更让公众对司法叙事产生了进一步质疑——

普法案例是怎么选定的?发出来之前是否经过了事实核查?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是不是没被当回事?主客观差异那么大,仅仅是“表述不当”么?

这种细节方面的失真看似是小事,实则进一步动摇了公众对司法客观性的信任。我有个老读者刚刚还在前天文章评论区说“自媒体怎么可以造谣呢”,要不是他加了狗头,我都想喷回去了。毕竟平时自媒体有时候可能会引用不够权威的信息渠道,但谁能想到,这次法院自身成了“错误信息源”呢?


现在像上面这样的梗图满天飞,后续纠偏的成本可远远高于普通谣言。信不信到了10年后,还是会有很多人一提起撞人案,首先想到的是彭宇案,其次就是这个青岛安全距离和7万块。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法院道歉仅承认造成误导的表述问题,却根本没有触及到普法机制的系统性漏洞,比如案例筛选的标准是什么?事实核查的流程是什么?另外,造成这一切的法官仅仅是道个歉就完了么?内部不处分一下?哪怕表演式地罚个款呢?

还有这次当事人的性别模糊化表述,被告被误传为男性。实际上事发时间是2023.5.19,原告为女性,碰撞事故发生时59岁,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发时29岁。这一点很多媒体脱不开关系,毕竟他们在搞短视频传播时经常用一些无关影视画面,仅在画面一侧用小字标注“视频画面与本事件无关”。


法院的模糊表述、媒体的画面误导,客观上为舆论的扭曲提供了空间。法院现在强调“被告实际上为女性”,但却没有反思在普法案例中刻意模糊性别是否容易助长偏见,毕竟当下男女对立已经一发不可收拾了,司法表述不是更应该主动规避可能造成误会的言语吗?怎么反而搞这种套路呢?

本案最终以调解赔偿结案了,双方没有产生争议,这自然符合民事纠纷化解的效率逻辑。但法院在普法中的胡乱表述,却没有起到良好的普法作用。


这也不怪舆论会认为法院在“和稀泥”,公众更期待看到法律条文的刚性解释,而不是仅仅强调“协商解决”的结果。现在事实讲得乱七八糟,普法效果成了笑果,到头来居然还要央媒来帮忙擦屁股。

再说了,宣传“调解成功”,那么法律本身的教育功能体现在哪?到头来只会让公众更加以为规则是可以束之高阁的、维稳才是第一位的。在这之前我已经看到有律师在帮当事法官“打抱不平”了,他说如果法官不让被告多少赔点钱,自己就会天天被原告堵在法院门口,信访会闹得单位鸡犬不宁吧啦吧啦……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院的道歉只是纠偏的第一步,但真正的反思应该聚焦于司法行为的公共性重塑——普法案例必须经得起事实与法理的双重检验,性别等社会敏感要素同样需要审慎处理,还有调解程序不应掩盖法律规则的阐释等等。

另外,真不考虑处分一下那法官吗?造成这么大的舆情,总得有人出来负个责吧?罚酒三杯都舍不得?那就算了,当我没说。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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