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期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试图挑战法律权威。
今年4月,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仁怀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基本案情
3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一人在家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由鲁班前往仁怀城区保养车辆。17时左右,李某某驾车返回鲁班,当车辆行驶至鲁班大道老兵花卉路段时,与被害人郭先生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李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郭先生在仁怀市坛茅快线某处将李某某拦停,期间郭先生车上人员夏先生报警。民警处警时发现李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将李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进行呼气时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即将李某某带至仁怀市人民医院血检,结果为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17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
检察官释法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对其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当庭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车,秒秒危险;拒绝酒驾,时时安全。酒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更是对他人安全的威胁,李某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更是错上加错、醉上加“罪”!希望每一位驾驶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铁律,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文字:张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