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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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而无需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那么,继承被执行人财产后在诉讼中放弃的,还能被追加执行吗?
最高院在《贵州某公司、罗某等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即便继承人已继承被执行人遗产,但其在诉讼中已经明确放弃,当事人据此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院认为,
依据遵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遵仲裁字第792号裁决,鹏达公司应对遵义市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盐业公司的租金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鹏达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盐业公司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调查未发现鹏达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高某为持有鹏达公司100%股权的股东,于2021年2月17日死亡。鹏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至今未作变更,已不再正常经营,财务账册资料下落不明,无法证明高某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
高某的继承人罗长青、高燕、高鹏在本案一、二审中明确表示“未继承高某的遗产,如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上述意思表示均已记录在案,盐业公司关于高某的继承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已继承了遗产的主张不能成立。
高某并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盐业公司申请再审提交了罗长青名下房产的登记信息,但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某对该房产享有财产权益,且即便高某对该房产享有财产权益,高某的继承人亦已明确放弃继承高某的遗产,盐业公司据此主张追加高某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故盐业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据此,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通常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但是如果继承人为逃避债务而虚假放弃继承,或者继承人虽然在诉讼中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上仍占有、使用或处分了部分未明确表示放弃的遗产,或者在放弃继承后又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了原本应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那么对于这部分财产,继承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存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可能。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债权人认为继承人的放弃继承行为存在问题,损害了自身权益,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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