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老了我也去青岛,看看能不能转个身也搞个7万,比拿退休工资还快?”



最重要的一点:青岛法院拿这个案例做普法宣传,难道法院宣传口的人都没有一个人有普通老百姓的同理心吗?细思极恐!

青岛电视台这下惨了,本来想普法宣传“行人要保持安全距离呢”,结果,又把青岛送上热搜了,青岛文旅一年白干了!



令人恐惧的是居然在青岛电视台作为普法案例!说明令人堪忧的不只法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而是司法系统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



这不是韩法官一人之力,而是青岛中院的集体行为,当做了优秀案例推广,才导致大众了解了此案,青岛中院不应该反思吗?闹上热搜了,匆忙忙的把公众号的这篇发文给删除了,晚了,不知道互联网有记忆的吗?如果不是青岛中院,默认的话,这起案例能被大众知晓吗?



没想到,这次竟然是青岛官方电视台把青岛送上热搜,青岛天价虾事件过去很久了,不提了,青岛路虎女逆行打人事件也过去了,这次又出来个青岛大妈撞人索赔事件,青岛怎么老是出现令人匪夷所思的怪事呢?真的不敢去青岛旅游了,要去青岛兜里得随时备好7万块现金,等着韩庭长去调解。看着韩庭长那嘴角的微笑,是不是可自豪,自己又成功调解一起民事纠纷,而且双方都会感激自己。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起案子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方是,刘老太索赔18万不惊奇,可疑的地方,路人竟然同意法官调解,最后还赔钱了,他自认为错了吗,7万块可不是小数目?青岛电视台把这个案例拿出来讲到底为了什么?



这个判例中,韩庭长所说“行人王某没有保持与刘某的安全距离”,于法有据吗?哪部法律哪条哪款,对道路上行走的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道路上行走的人之间,多少距离为安全距离?

这跟“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去扶?”有异曲同工之处。

就算韩庭长想套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得有理有据吧,刘老太正走着呢,直接来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自己撞到了后面的王某身上,自己年龄大,不经摔,怎么还好意思找路人赔偿呢,假如后面的也是位老年人,两个人都摔了,怎么判,是不是得按“互殴”那种判法,各打五十大板?互相赔钱呢?



如果是参照《道路交通法》,原本是同向而行,突然转身调头逆行,应该负全部责任才对,后行人正常步行,止步不及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应当坚持“谁有过错,谁承担”,而不是“谁受伤,谁有理”。受伤者可以得到同情,但普通人不能被强加义务。

即使考虑到老人受伤,法院也不应该用赔偿二字!赔偿就证明正常走路这个人有过错。算帮助一下老人也只能用人道补偿!法官完全是和稀泥的做法,说实在话,如果是出于人道主义,年轻人给点钱给受伤的老人家,还说得过去,如果是法院判决负责部分责任,那完全是扯淡。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就不能搞什么同责!像地铁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域,随时会出现相撞的问题,谁主动撞到其他人,就是谁的责任!否则,老年人有基础病的,临死前完全可以出去撞人,然后诱发心脏病而死,如果你敢判同责,你让无辜路人还活不活?这个想法比碰瓷还可怕,知道不?

北京某知名律师解读了,法律上并没有对“行人安全距离”有规定,行人横穿机动车道时不能突然折返是有说法的,可这个案例到处采纳的是哪条法律条款呢?



本案中“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条款,是把机动车“移花接木“了。

这也无可厚非,但保持安全距离一般指追尾的情况下使用的条款。很显然,本案并非“追尾”,而是前车突然违规调头(机动车调头要在不影响行车安全下),与后车迎面(有逆行嫌疑)相撞。所以说应该归前者全责。



有的网友就好奇了,既然韩庭长说行人应该保持安全距离,到底安全距离是多少呀,1米还0.5米,至少让他给大家普个法,这样以后大家去青岛旅游有个防备,别成为下一个王某。

这个法官应该明确告诉大家安全距离是多少啊!五一、国庆节假期旅游人从众的时候怎么保持安全距离啊?!



锤问葫芦僧,若突然掉头的是一个年轻人,被撞倒地受伤的是一个跟在其后的一个老人,此案怎么判?倒地受伤的是年轻人又该怎么判!断案不能以谁老、谁受伤害,谁有理!法律面前不能和稀泥!

本以为是得意判例,本想搞个正面法制宣传,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下子韩庭长包括青岛法院陷入了與论旋涡,也陷入了两难之中,是坚持还是纠错?如何纠错?善后?是考验其智慧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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