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闹得还挺大,也确实,谁看了不觉得荒唐?

是这样的,山东青岛某区的一位60岁的大妈边接电话边走路,突然转身了,又突然与后面的男子发生了碰撞,更坏的是大妈被撞倒地并且骨折了。

然后去司法鉴定,十级伤残。男子肯定不能赔啊,这是意外嘛。于是大妈就去法院起诉,法院一调查一调解,认定大妈负主要责任,男子嘛多少负点次要责任,毕竟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嘛,最后男子赔了7万了事。

这太扯了!按道理,一毛钱都不应该给,何况7万块可不是小数目。如果真说是调解,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个7000块,那还能让人接受。偏偏法院还一副振振有词的模样,让人拿了7万块。

咋滴?人家的钱不是钱,是大水淌来的啊?这就有点,不,是非常慷他人之慨了。着实毫无道理,有一种“打土豪”的味道,又像是“逼良为娼”“按头喝水”。

想必男子也是忿忿不平,但是处理该案的法院法官嘛应当更是PUA老手,为了让男子“慷慨解囊”,必定拿着“安全距离”大做文章——最终报道出来的调解结果也证实了这点。

这好吗?不好啊!为了和谐社会、案结事了,调解调解可以理解。但是为赋新词强说愁的调解,过于离谱而显而易见的不公正的调解,就很过分了。

和稀泥没有这么和的!

这样的局面下,群众看到的不是法院法官为了公平正义所作出的操劳,而是为了结案用手中的权力强压,去牺牲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无理操作,是倚老卖老的讹人行为获得司法的背书和支持,也就是“劣币驱逐良币”。

都不用深思就能看出,其最终伤害的是法官队伍的形象、司法的公信力和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可以说,这样不公平调解的示范效果特别坏,破坏力非常大。

现在网络上的舆论已经形成了新的“风潮”,大家普遍认为,经此一调,以后见了老人倒地不仅不能扶,而且还要远离,毕竟大妈大爷的一个“猛回头”,你给撞上了,就讹上了,就完了,当牛做马不吃不喝一年都未必赔得起。敢不赔?人家背后可站着“英明神武”的法院法官呢!

学法律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记得,弗朗西斯·培根在《培根随笔集·论司法》中提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可见公正裁决的极端重要性,但为何长期在审判一线的法官还敢如此“冒险”?想必除了另有隐情以外,也就是路径依赖了。

如是前者,法官现在要抓紧发声,做好释法普法工作,不能再把恶果扩大化了。如是后者,既要及时纠正不公正的调解,还要从根本上解决对调解的路径依赖。

这些年,因于调解的便捷性和上级考核指标的要求,各级特别是基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免犯上“调解依赖症”。就和有枣没枣都打三杆子一样,甭管适不适合,上来都先调解。哪怕当事双方都不同意,那也先劝几句。

但说实在的,都闹得法院的纠纷基本上都是难以解决的,能调的之前不久早调了吗?既然都到了法院,法官还是要以审判为主,调解结案的方式审慎用之。

至于说社会和谐、不留后遗症的事,真不应该是法院是法官要考虑的。法官应当主要地尊崇法律,“三个效果”的核心也应该是法律效果——你机关名字都是司法机关,肯定以法律为主啊!

但是造成这样的局面,还真不能把责任全推在法院和法官身上,他们哪个不想着简简单单、清清爽爽地只做个“技术人员”?

因为总有些不懂法律不懂司法不参与一线审判工作的上级和领导,为了体现个人价值也好,为了拿捏基层法官也罢,或者为了既要又要也行……等等目的,又是下任务,又是定指标,“强逼”法官在调解上煞费功夫。时间一长,法官不免产生依赖症。

而当事人呢,其实也反感,你按法律规定判不就行了吗?还跟我磨叽半天干吗?法院又不是家庭,也不是社区居委会,给我讲那么多人情世故的道理干吗?

里外里,法官伤神费力,当事人横竖不爽,能从中收获“好处”的恐怕也就剩那些上级和领导了。

他们拿着可喜(未必真实)的调解率,拿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自己的工作总结或报告中,浓墨重彩地写上那么几笔而眉笑颜开。至于其中埋下的“雷”,产生的副作用,并不在他们的考虑。

所以,某种意义上,这起案例可以看作是司法系统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造就的恶果中的冰山一角。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