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迁安民营企业家杨立国件,因存在跨区域执法形式、二审未开庭直接宣判及不当审讯等方面的争议情况,成为引发对于司法公正性以及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思考的典型事例。
杨立国从门窗生意起步,在铁矿、酒店、房地产等领域创办11家企业,解决大量就业,上缴利税超18亿元,在当地颇具声誉,担任诸多社会职务。
一、跨区域执法合法性存疑
2023年2月16日,杨立国被石家庄鹿泉区警方跨市抓捕,并以“涉黑性质”相关罪名受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然而鹿泉区既不是犯罪发生的地点,也并非杨立国的居住之处,在此案中管辖权存在疑问。这种“跨省市抓捕”现象,在法律界被形象地称为“远洋捕捞”或者“近海捕捞”,背后可能存在地方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杨立国家属认为,案件或许因企业账上10.9亿元现金引发,且“涉黑性质”相关罪名牵强,26年间仅指控12起犯罪,部分还是已结案的小纠纷。
案件侦办波折,历经多次移送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与审查起诉期限延长,2024年11月4日才一审开庭。鹿泉区检察院指控,1998年下半年,杨立国为获取铁矿经营权,通过张爱民等人招募闲散人员,用暴力和软暴力迫使代树军转让铁矿承包权,进而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后,他招募人员加入“护矿队”,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收购卢龙铁矿后还引发持械斗殴。
但杨立国家人指出,案件源于“孙久利等人系列案件”。2018年,杨立国前员工朱传玉在柬埔寨的事牵出孙久利,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石家庄市公安局管辖相关案件,后鹿泉公安分局接手。杨立国家人质疑鹿泉公安分局见财起意,强行将杨立国与案件关联,将案件升级并拼凑成涉黑案。杨立国辩护人指出,警方在未正式立案时就对杨立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多名刑法学专家认为,鹿泉区司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庭审中,杨立国和孙久利均否认相关关联,律师也指出笔录存在人为拔高、凑数的问题。
二、新证据未被采信,承包铁矿真相出现
二审判决与新证据
2025年1月2日,鹿泉区法院判杨立国数罪并罚,处二十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杨立国上诉,提交新证与开庭申请,指出一审事实、证据认定有误影响量刑。包括迁安市政府时任某副市长的证言,但均未被石家庄中院采纳,提交的开庭审理等多项申请亦均被拒绝。石家庄中院以理由无实质变化、证据不影响原判为由,拒不开庭,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律师称二审法官对新证与申请不理会,拒绝调新证、驳回多项申请,致二审流于形式。
新证据未被采信
二审时律师取证,提交多份可证杨立国不涉黑的新证据。如岐阁寺铁矿寻衅滋事案,一审认定杨立国伙同他人靠克扣货款逼代树军转让经营权,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律师获取的证人证言显示,杨立国收购铁矿时无此行为,代树军因资金、行情及资源税等因素,经迁安市政府时任某副市长牵线转让铁矿,迁安市政府时任某副市长证实且有证言表明代树军为交承包费四处借款,专家认为难排除杨立国合法取得经营权的可能。然而二审裁定未采信律师提交的诸多证据。
讯问笔录合法性遭质疑
本案定案主要依据被告人在石鑫宾馆“指居”期间供述,这些供述合法性存疑。一审庭审中多名被告人称被“指居”时遭刑讯逼供,合议庭未深入调查就认定证据合法,律师认为此举违背依法审判原则、或包庇办案人员。律师还指出,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存误,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当庭陈述差异大,一审却以编造的讯问笔录定案,律师二审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均遭拒绝。
三、二次庭审程序与证据问题突出
一审中,法庭拒绝排除非法证据,驳回对勘验现场的请求,并且没有遵循“一证一举”的原则,使得辩护律师的质证权利被剥夺。二审更未开庭审理,直接维持原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规定,致使上诉人的陈述以及辩护权利未能得到保障。
案件证据存在诸多问题:
不当审讯指控:多名被告人称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殴打、疲劳审讯,但法庭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笔录雷同:公诉机关42份笔录中,37份与警方笔录完全一致,甚至标点符号都未改动;
荒诞证据:核心指控的聚众斗殴罪,竟将“被害人梦话”作为证词,且与过往笔录矛盾。
四、企业家权益影响及启示
杨立国案凸显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困境:
财产权受到影响:其个人及企业10.9亿元现金、122套房产等被查封,未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
人身权面临冲击:吊狗笼、疲劳审讯等不当对待威胁基本人权,与石家庄暴某某案如出一辙,且参与杨立国案侦办的三名警官已在暴某某刑讯致死案中被追责,其制作的讯问笔录合法性存疑;
营商环境恶化:这类可能存在不合理倾向的执法行为打击了企业家的信心,与浙江等地积极保护民营企业的做法形成反差。
(石鑫酒店被指作为不规范的审讯场所)
司法公正对于民营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杨立国案警示,必须对类似“远洋捕捞”这样可能存在不合理倾向的执法行为加以遏制,严格规范管辖权限、证据审查流程以及审判程序。司法机关应当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防止企业家成为司法不规范的牺牲品。只有切实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才能够重塑民营经济对于法治的信任,真正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杨某国相关案件情况剖析:跨区域执法、二审程序及企业家权益相关问题探讨
河北迁安民营企业家杨立国件,因存在跨区域执法形式、二审未开庭直接宣判及不当审讯等方面的争议情况,成为引发对于司法公正性以及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思考的典型事例。
杨立国从门窗生意起步,在铁矿、酒店、房地产等领域创办11家企业,解决大量就业,上缴利税超18亿元,在当地颇具声誉,担任诸多社会职务。
一、跨区域执法合法性存疑
2023年2月16日,杨立国被石家庄鹿泉区警方跨市抓捕,并以“涉黑性质”相关罪名受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然而鹿泉区既不是犯罪发生的地点,也并非杨立国的居住之处,在此案中管辖权存在疑问。这种“跨省市抓捕”现象,在法律界被形象地称为“远洋捕捞”或者“近海捕捞”,背后可能存在地方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杨立国家属认为,案件或许因企业账上10.9亿元现金引发,且“涉黑性质”相关罪名牵强,26年间仅指控12起犯罪,部分还是已结案的小纠纷。
案件侦办波折,历经多次移送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与审查起诉期限延长,2024年11月4日才一审开庭。鹿泉区检察院指控,1998年下半年,杨立国为获取铁矿经营权,通过张爱民等人招募闲散人员,用暴力和软暴力迫使代树军转让铁矿承包权,进而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后,他招募人员加入“护矿队”,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收购卢龙铁矿后还引发持械斗殴。
但杨立国家人指出,案件源于“孙久利等人系列案件”。2018年,杨立国前员工朱传玉在柬埔寨的事牵出孙久利,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石家庄市公安局管辖相关案件,后鹿泉公安分局接手。杨立国家人质疑鹿泉公安分局见财起意,强行将杨立国与案件关联,将案件升级并拼凑成涉黑案。杨立国辩护人指出,警方在未正式立案时就对杨立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多名刑法学专家认为,鹿泉区司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庭审中,杨立国和孙久利均否认相关关联,律师也指出笔录存在人为拔高、凑数的问题。
二、新证据未被采信,承包铁矿真相出现
二审判决与新证据
2025年1月2日,鹿泉区法院判杨立国数罪并罚,处二十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杨立国上诉,提交新证与开庭申请,指出一审事实、证据认定有误影响量刑。包括迁安市政府时任某副市长的证言,但均未被石家庄中院采纳,提交的开庭审理等多项申请亦均被拒绝。石家庄中院以理由无实质变化、证据不影响原判为由,拒不开庭,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律师称二审法官对新证与申请不理会,拒绝调新证、驳回多项申请,致二审流于形式。
新证据未被采信
二审时律师取证,提交多份可证杨立国不涉黑的新证据。如岐阁寺铁矿寻衅滋事案,一审认定杨立国伙同他人靠克扣货款逼代树军转让经营权,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律师获取的证人证言显示,杨立国收购铁矿时无此行为,代树军因资金、行情及资源税等因素,经迁安市政府时任某副市长牵线转让铁矿,迁安市政府时任某副市长证实且有证言表明代树军为交承包费四处借款,专家认为难排除杨立国合法取得经营权的可能。然而二审裁定未采信律师提交的诸多证据。
讯问笔录合法性遭质疑
本案定案主要依据被告人在石鑫宾馆“指居”期间供述,这些供述合法性存疑。一审庭审中多名被告人称被“指居”时遭刑讯逼供,合议庭未深入调查就认定证据合法,律师认为此举违背依法审判原则、或包庇办案人员。律师还指出,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存误,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当庭陈述差异大,一审却以编造的讯问笔录定案,律师二审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均遭拒绝。
三、二次庭审程序与证据问题突出
一审中,法庭拒绝排除非法证据,驳回对勘验现场的请求,并且没有遵循“一证一举”的原则,使得辩护律师的质证权利被剥夺。二审更未开庭审理,直接维持原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规定,致使上诉人的陈述以及辩护权利未能得到保障。
案件证据存在诸多问题:
不当审讯指控:多名被告人称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殴打、疲劳审讯,但法庭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笔录雷同:公诉机关42份笔录中,37份与警方笔录完全一致,甚至标点符号都未改动;
荒诞证据:核心指控的聚众斗殴罪,竟将“被害人梦话”作为证词,且与过往笔录矛盾。
四、企业家权益影响及启示
杨立国案凸显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困境:
财产权受到影响:其个人及企业10.9亿元现金、122套房产等被查封,未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
人身权面临冲击:吊狗笼、疲劳审讯等不当对待威胁基本人权,与石家庄暴某某案如出一辙,且参与杨立国案侦办的三名警官已在暴某某刑讯致死案中被追责,其制作的讯问笔录合法性存疑;
营商环境恶化:这类可能存在不合理倾向的执法行为打击了企业家的信心,与浙江等地积极保护民营企业的做法形成反差。
(石鑫酒店被指作为不规范的审讯场所)
司法公正对于民营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杨立国案警示,必须对类似“远洋捕捞”这样可能存在不合理倾向的执法行为加以遏制,严格规范管辖权限、证据审查流程以及审判程序。司法机关应当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防止企业家成为司法不规范的牺牲品。只有切实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才能够重塑民营经济对于法治的信任,真正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