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股东会以多数决通过“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决议,小股东如何维权?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读《公司法》核心规则,揭示股东分红权的法律底线,并为企业提供合规操作指引。
一、热点案例:7名股东反对,股东会决议为何无效?
2023年,某科技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80%的利润分配给持股67%的两名大股东,其余20%由其他股东分配。7名小股东当场反对,但决议仍以多数票通过。小股东起诉后,法院判决决议无效,理由是该分配方案实质是“变相分红”,但未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股东分红权是法定权利,公司自治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二、法律解读:为何多数股东说了不算?
1.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是基本原则,例外情形只有一种:全体股东书面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这意味着:
股东会决议若想改变分红比例,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即使持股90%的大股东同意,若10%的小股东反对,决议仍无效。
2.
部分公司通过低价转让股权、定向增资或公积金转增资本等方式变相分红。例如,某公司以公积金回购股权后低价分配给大股东,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变相分红”,因未按实缴比例分配且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决议无效。
3.
即使股东未工商登记(如隐名股东),只要实际出资并参与公司管理,仍可主张分红权。某国企改制案例中,隐名股东起诉要求撤销违规分红决议,法院支持其诉求。
三、行动指南:企业如何避免分红纠纷?
1.
明确分红规则:章程可约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调整分红比例”,避免后续争议;
设定特殊条款:若需向核心团队倾斜分配,应在章程或全体股东协议中提前约定。
2.
留存书面记录:对分红方案的表决结果、反对意见等全程留痕;
避免“一刀切”:若部分股东同意、部分反对,可协商单独签署补充协议,而非强行通过决议。
3.
公积金使用:法定公积金仅能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或转增资本,不得直接用于分红;
股权激励设计:若通过股权激励分配利益,需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兼容,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企业合规的核心在于“程序合法+意思自治”,既要尊重资本多数决,也要保障小股东的法定权利。
四、互动讨论:你认为大股东“让利”团队是否合理?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风险提示: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及时行动才能避免损失。
俞强律师简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公司法、股权纠纷领域15年,为多家科技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合规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