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沛的一生 光辉的学术成就
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是17世纪荷兰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 他的《海洋自由论》与《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与其学术上的成就相对的,这位“国际法之父”跌宕起伏的一生颇令人唏嘘。
神童光环,荷兰的奇迹(1583-1618)
1583年4月10日,胡果·格劳秀斯诞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市(Delft)。 他的家族原为荷兰名族。
格劳秀斯早在少年时期即天赋非凡,未到7岁就开始学习拉丁文和希腊语,8岁便用拉丁文创作诗歌。 11岁时,他进入莱顿大学学习,师从著名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斯卡利杰,并被称为“师门最优秀的两名学生之一”。 14岁通过了哲学论文答辩,从莱顿大学毕业。 1598年,15岁的格劳秀斯陪同荷兰著名政治家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出使法国。 在法期间,格劳秀斯不但在年仅16岁时获得了奥尔良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 其还受到了法王亨利四世的召见,被授予了镶有亨利肖像的金质勋章,亨利称其为“荷兰的奇迹”。 1599年,格劳秀斯从法国载誉归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 以后他又进入政界,历任荷兰军事统帅奥伦治亲王莫里斯的法律顾问,荷兰省总检察长、政府财务审计官、鹿特丹市市长、荷兰省和荷兰联省共和国议会议员。
格劳秀斯的前半生充满了鲜花与掌声,但命运的车轮在1618年这里转了方向,其在此后的人生里经历了太多的考验与磨难。
越狱流亡,苦难的生涯(1619-1634)
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罕见的政治与宗教争端而被捕入狱。 其被判决终身监禁,于1619年6月6日关入监狱。 后在其妻的巧妙安排下,藏在一个装书的大箱子里被运出监狱。 越狱成功后他化装成一个泥瓦匠,逃至巴黎,受到了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 格劳秀斯在法期间完成了其伟大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创作,并于1625年出版。
黎世留曾邀请格劳秀斯到法国政府部门工作,但他并未接受。 在生活陷入窘境之时,格劳秀斯决定返回荷兰,但荷兰新的最高统治者亨利批准将格劳秀斯永远驱逐。 格劳秀斯被迫再次流落他乡,去了德国汉堡。
暮年岁月,梦中的故乡(1635-1645)
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的赏识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 但格劳秀斯的外交生涯并不顺利,他是一位出色的法学家,却不是一个合适的外交家。 1645年,格劳秀斯被召回瑞典,却没有接到新的任命。 随后,格劳秀斯决意秘密离开瑞典。 他乘船出海,但是遇到了海上风暴,轮船被迫停泊岸边。 他便乘坐马车继续赶路,中途病倒,于1645年8月28日,格劳秀斯病逝他乡,享年62岁。
1648年,荷兰法院撤销了对格劳秀斯的错误判决。 100多年后,他的灵柩才得以迁回故土。 1781年,在荷兰代尔夫特市的新教堂里,人们为他修建了一座陵墓,格劳秀斯是唯一一位长眠于此的非王室成员。 墓碑上写着他为自己撰写的墓志铭: “荷兰的囚徒兼流放者,瑞典王国的公使,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
多元格局 构建国际法理论
童年的教育使格劳秀斯精通哲学、历史、法学等多个领域,作为国际法的奠基者,他的思想深度和丰富性远超单纯的国际法。 其法律思想主要有三部分内容,分别是自然法、国际法和民商法。
格劳秀斯的法律观
格劳秀斯是近代第一位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 他把自然法归结为人类理性,主张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 他是近代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先导者。 格劳秀斯还将自然法扩展到国际关系,形成了他关于战争与和平法、海洋自由以至整个国际法的学说。
民商法思想
格劳秀斯最突出的贡献在于他创建了现代形态的国际法体系,但鲜有人研究其对民商法的贡献。 实际上,他有过大量的民商法研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的国际法理论是建立在扎实的民商法等欧洲传统法学基础之上的。
格劳秀斯通过分析财产权保护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效力、范围等丰富了财产权的传统民法理论。 关于契约问题,格劳秀斯也给予了深刻的研究。
国际法理论构建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国际法原理与国家主权理论、海洋自由论、以及战争权和人道主义。 而他的这些理论学说都是以其自然法和民商法思想为基础的。
在国际格局经威斯特伐利亚和会重新创立前,格劳秀斯就认为: “国际法是支配国家相互交际的法律”。 其对国家主权提出了相关概念,并且主张国家主权不受他国干涉。 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属性不可以随意转让、分割和侵犯。 他的主权观念为国际法以及国际关系奠定了相应的理论基础。
与主权独立不同的是,对于海洋,格劳秀斯主张海洋不属于任何国家。 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可占有的,而必须向所有国家以及公民开放,为世界公民提供自由使用的权利”。
格劳秀斯还提出了战争正义理念。他表示战争必须根据宗教、人道以及法律对战争进行适当“节制”。他的战争观是为了实现他人和自己的正当权力,战争产生不是战争权利的目的,他对参战方在战争行为中提出的各种限制以及情怀进行了注释。
综上所述,格劳秀斯的法学思想是自然法、国际法和民商法的融合,契合新兴的海洋国家及其新兴市民阶级的诉求,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启蒙作用。
经典著作 不朽的思想
海洋自由论
十六世纪至十七世纪期间,西欧各国争夺海洋的斗争日渐加剧。1511年,葡萄牙控制了通往东南亚和印度洋的要道,为了垄断对东方贸易,经常以武力袭击荷兰的船只。1604年,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希姆斯克将军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了一艘葡萄牙船只并把它带到了阿姆斯特丹,将 船上的货物一起当做捕获物拍卖。一些基督股东认为这样做违反了基督教非战原则,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此背景下,东印度公司要求当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的格劳秀斯从法律上确定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为公司的行为辩护。
1604年—1605年间,格劳秀斯写了《捕获法》,但当时未能出版。由于葡萄牙人继续袭击荷兰船只,该书的第十二章遂以《海洋自由论》为题于1609年匿名发表。其核心思想就是根据自然法和国际法荷兰人有权与东印度进行贸易并享有航海权。
《海洋自由论》的中心论题是海洋自由,即海洋是不能占有的,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任何国家不能加以控制。《 海洋自由论》共有13章,分为四大部分,分别为总述、论述海洋自由、论述贸易自由权以及总结。
总之,格劳秀斯在写《捕获法》以及发表《海洋自由论》时,纯粹是为了荷兰东印度公司及其所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但其许多关于国际法的思想和原则在论文中已初步形成,对其后期国际法思想的发展、成熟及国际法原则的奠基打下坚实的基础。
《战争与和平法》
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在巴黎问世,其适逢欧洲三十年战争期间。 在为结束战争而举行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上,各国君主和外交官都以该书作为谈判的依据,最后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的诸多条款都是其思想和学说的体现。
格劳秀斯在该书中论述了其战争法思想。 其战争法思想不只具有“正当理由”这一个维度,而是一个多元复合的重层结构体。 他利用自然法与万国法、正义战争与正式战争、外在效果与内在正义之间的张力关系,在诉诸战争的法和战争中的法两个层面上进行双重规制,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遏制战争爆发、减少战争危害的目的。 他通过积极诉诸法律、论理和道德规范来对战争加以限制。
纵观格劳秀斯的一生,跌宕起伏,几经磨难。 少年成名,中年落魄,越狱逃亡,故国难回。 但是,无论岁月给予他的是顺境抑或磨难,唯一不变的是他对学术的追求,是其在学术上的斐然成就。 纵然格劳秀斯的法律观念无可避免的带有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周鲠生教授说的十分恰当: “格劳秀斯的著作对于国际法的建立,确有创造性的贡献,并且对于欧洲的国际关系的观念的改变起了实际的作用……格劳秀斯著作的效果是不可否认的”。
文章来源:原刊于“国际法促进中心”“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转载请注明原出处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