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当前,由于DNA亲子鉴定技术的超高准确率及其广泛应用,涉亲子关系的确认及否认的诉讼也有所增加。

那么,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能起诉吗?哪些人有权起诉?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赵先生和王女士曾经是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名叫赵小小,二人结婚两年后于2010年离婚,赵小小由王女士抚养。此后,赵先生并未再娶和生育。2017年,赵先生离家出走,并留下一封书信。五年后,赵先生被其兄长申请宣告死亡,名下房产暂无归属。赵先生在所留书信中,对与赵小小的亲子关系提出质疑。后赵先生的兄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赵小小与赵先生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解析

根据法条的明确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该条款对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的主体有明确规定,对该主体范围不应做扩大理解。

本案中,赵先生的兄长作为赵小小的伯伯,不具备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故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赵先生与赵小小的关系提起否认之诉,法定的主体只能是赵先生或者王女士。

另外,亲子关系异议中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必须是父或者母一方,成年子女只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二是当事人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法律层面,亲子关系原则上应当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同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在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了亲情和亲子关系的社会事实的情况下,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法律通常会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

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民法典》也提高了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规定当事人除了满足主体资格要求,还必须提供“正当理由”才能提起诉讼。

周军律师提醒,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推定主张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