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整日穿梭在大街小巷,安全保障是大事。骑手在工作中受到损害,都由谁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中,就有这么一起案件——
外卖骑手冯某骑电动自行车进入上海市某小区时,左手持手机放在车把上,通过进出口处时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事发后,根据相关规定,冯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确认为职业伤害。冯某伤情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冯某鉴定检测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某保险公司向冯某支付,摘要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冯某此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的关注点在于:劳动者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是否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物业公司在操作电动门时未能为冯某安全通过留下足够时间,致冯某通过时受伤,对损害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冯某自身存在未安全操控电动车的行为,对损害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冯某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赔偿项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检测费,系其因职业伤害致残程度十级所获得的赔偿;冯某提起诉讼向侵权人主张残疾赔偿金等,该项侵权赔偿责任不因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减轻或者免除。综上,依法判定某物业公司承担冯某损害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冯某自行承担。(记者罗沙、冯家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