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洪珊珊)“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几乎成为网购商品的“标配”,然而这项为保障消费者而生的权利,也可能成为被滥用进而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工具。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判处恶意消费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部分损失。

某某经营部系某线上平台商户。林某的朋友张某曾向该店铺下单后申请退货,某某经营部以货物缺少、破损为由拒绝退换货,后林某经营的快递代收点因负责该笔订单物流而被要求理赔、罚款约1000元。林某因此与该店铺经营者发生争执。此后一个月内,林某在该店铺多次大量下单,且均在某某经营部发货后两至三天内即申请退款。为此,某某经营部向法院提起诉讼。

惠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与某某经营部存在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多次在某某经营部网店下单交易又取消交易,并在发货后二三天内即申请退款。综合考虑林某下单的次数、时间、数量、金额及发起退款申请的情况等因素,可确认林某下单明显欠缺购物的真实意图,而是利用网络平台的交易规则,假借交易进行业务骚扰,从而达到报复店铺的目的。林某在某某经营部网店频繁下单又立即退货,骚扰该网店正常经营的行为已侵害了某某经营部的合法权益,给某某经营部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林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部分损失。判决后,某某经营部和林某均未上诉。

当下社会,网络购物消费已成为主流,但网络购物消费不同于现场消费,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往往会受到商家宣传的影响。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规定旨在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保护,不代表消费者可以不正当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损害商家的正当权益。

该案中,林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权”,但其明显无购买意愿,而以频繁大量下单并立即退货的方式扰乱某某经营部的正常经营,其行为已经不属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范畴,而是属于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了商家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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