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4月27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分为5编,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据悉,此次审议整体的法典草案后,将分拆为若干单元“滚动”审议并修改完善。这将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北大法宝团队第一时间重磅上线生态环境法典小程序,因篇幅所限,现截取推送部分草案和说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照表,更多详细内容欢迎登录生态环境法典小程序查阅。

生态环境法典小程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在全国人大官网征求意见,北大法宝充分发挥智慧立法技术优势,依托自主研发的智能技术,第一时间构建了环境法典立法研究智能体系,为法典研读提供多维支持:

1.关联法条:依托智慧立法的智能比对技术,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1188条条文与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了智能比对分析,制作了关联法条。

2.智能翻译:利用大模型技术完成了智能翻译,支持英语、德语、法语、俄语、日语、韩语六种语言。

3.知识库:整合了生态环境法典相关的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法学文献及相关报道,构建生态环境法典知识库,满足用户专业检索需求。

4.智能问答:智能问答系统深度融合生态环境法典知识库数据资源,实时响应用户专业化研究需要。

5.社会热议:诚邀您就征求意见稿进行评论发表真知灼见,代表性观点将入选"社会热议"栏目展示,浏览“社会热议”时,可为您支持的观点点赞助力,共同沉淀最具代表性的民意样本。

研读法典请进小程序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全文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2025-04-30至2025-06-13)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4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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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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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对照表(节录)

由北大法宝智能立法“版本比对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注:

1.本文只节录“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总则编 第一章”对照情况,更多信息请点击“生态环境法典小程序”查看“关联法条”栏目。

2.表格左列未标记法律法规名称的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条文。

3.红色字体为增删改内容。

对照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草案)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

第二条第三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我们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条 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和绿色低碳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三、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及其管理的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六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四是加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管理。牢固树立“大资源”的理念,按照整体利用、综合保护、系统治理的要求,加快完善顶层设计,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命共同体”统一管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等相适应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管理体制机制,以最大化地发挥各类自然资源在国家发展中的最大综合价值。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第四款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

第十一条 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修正)》

第六条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是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全球环境司法保护中国方案。主导形成国际共识。积极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并通过《昆明宣言》,明确环境司法应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四项司法举措”,紧扣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三个工作着力点”,达成国际环境司法广泛法治共识,为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

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每年8月15日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北大法宝智能立法辅助平台(通用版)

北大法宝智能立法辅助平台(通用版)为立法工作人员提供符合业务需求的智能辅助工具,为立法过程中的起草、审查、新旧文本比对、标准格式自动生成、一键生成清样稿及草案阅读分析等工作提供智能辅助。该平台涵盖北大法宝智能起草辅助系统、智能比对系统、版本比对、一键清样、智慧阅读、格式生成六大系统。

北大法宝智能起草辅助系统用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校内文件等文本。系统以“北大法宝”数据库为基础,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智能匹配相关法律法规、生成资料汇编、在线调用资料起草文本,解决起草承办人在立法资料收集、立法资料管理和起草法规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该系统是专业的智能起草辅助工具。

二、

北大法宝智能比对系统主要用于查找法规规章的相似文本,辅助工作人员快速定位到相关上位法和同位法,并进行篇比对和条比对分析,是法规规章起草和合法性审查的专业化、系统化、智能化辅助工具。

三、

北大法宝智能立法版本比对系统采用深度学习、NLP等人工智能技术,根据导入的修改前文件和修改后文件,匹配相似计算异同,帮助用户以直观的形象展示出修改前后文件的异同,并可快速导出形成对照表及花脸稿,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四、

北大法宝一键清样系统用于辅助法规纯净稿自动生成,实现对花脸稿草案修改内容的智能识别。工作人员只需要上传法律法规的花脸稿草案,系统会自动识别用户标注的增删改情况,一键生成修改后的纯净版草案,减少重复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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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北大法宝格式生成系统提供备案报告、法规文本、公告、法规修改决定、法规废止决定、批准决定、法规草案说明、修改情况汇报、审议结果报告、规章共十类模板,选择相应的模板后,按模板信息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符合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要求的格式文件。

法宝新AI·法规起草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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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收录1949年至今的法律法规文件400余万件,包含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立法资料、立法计划、中外条约、外国法规、香港法规、澳门法规、台湾地区法规等13个子库。文件来源于人大/政府公报、官方网站和官方出版物,来源权威、内容丰富、更新及时、校对严格、检索便捷;以“法条联想”为代表的一系列智能检索功能及以“法规变迁”为代表的内容深度加工成果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是成熟、专业、先进的法律法规检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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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曹琴 石志鸿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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