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韦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刚年满18周岁的被告人韦某某先后两次贩卖三瓶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给覃某某,经称量和鉴定,韦某某共贩卖依托咪酯19.44克,得款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依托咪酯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图为现场称量依托咪酯照片)
禁毒科普: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并管控,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与合成毒品相比,依托咪酯的成瘾人群的平均年龄更低。买卖依托咪酯人员明显呈现年轻化、低龄化趋势,青少年容易被打着“合法上头”字眼的新型毒品所诱导,严重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吸食依托咪酯后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后状态,长期滥用依托咪酯会则会对肾上腺皮质功能、呼吸系统、肝脏功能、中枢神经系统等造成影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柳江区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