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网络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网络主播成为热门新兴职业。但随着行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的劳动争议也逐渐增多,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今天,就通过某鞋业公司与销售主播罗某一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为大家详细解读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罗某一是一名网络直播销售男鞋的主播。在工作过程中,罗某一与某鞋业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署任何入职材料,工资报酬是由第三人罗某二发放的,不过为罗某一购买社保的却是某鞋业公司。


后来,罗某一主张自己与某鞋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而某鞋业公司和罗某二都坚称,罗某一与罗某二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这看似简单的纠纷,背后却暗藏玄机,双方各执一词,真相究竟如何?


经审查发现,某鞋业公司和罗某二都虽然主张合作关系,但他们提供的证据却无法直接证明罗某一与罗某二存在合作关系。

某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工作群内安排直播卖货的相关工作,罗某一和罗某二都在这个群里。罗某二还在微信中提到,除了他和张总,没有第三个合伙人。再结合罗某一的工作内容是直播销售男鞋,而这也属于某鞋业公司的经营范围。

综合这些关键事实,法院认定罗某一从事某鞋业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并且其提供的劳动是某鞋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判定罗某一与某鞋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鞋业公司需支付罗某一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网络主播作为新业态从业者,他们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实践中常常面临困境。很多时候,由于工作形式灵活、合同签订不规范等原因,网络主播与合作方之间的关系难以明确界定,这就导致主播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这起案件的意义就在于,它通过实际案例,为网络卖货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示范。在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时,要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人格从属性体现为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经济从属性则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及是否依赖该报酬维持生活等。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高欣悦

一审:吴娟欢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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