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以下是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情况以及李铁案 20 年刑期的可能计算方式:假设对李铁所犯各罪分别量刑,例如受贿罪判 10 年,行贿罪判 5 年,单位行贿罪判 3 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 4 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 4 年,各罪刑期相加总和为 26 年,未超过 35 年。依据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总和刑期 26 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 10 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后,最终判处有期徒刑 20 年,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数罪并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吸收原则: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则: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并科原则: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
“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的考量,会综合几方面因素:
犯罪事实与性质:李铁案涉及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五宗罪。这些犯罪行为的性质各异,受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严重侵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行贿行为则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单位行贿罪体现了单位作为主体为谋取利益而行贿的违法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在非国家公职领域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及为谋取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特点。法院在数罪并罚时,会全面审视这些犯罪事实和性质,以确定其行为的整体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李铁在羁押期间退回了大部分违法所得,当庭认罪悔罪,并写了万字悔罪书,积极检举揭发他人,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这些行为体现了他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然而,其涉案总金额近 1.2 亿元,受贿金额巨大,行贿行为也对足球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存在加重情节。法院会综合权衡这些从轻和加重情节,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危害后果:李铁作为国足主教练,其犯罪行为对中国足球事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损害了国家体育形象,误导了广大青少年足球爱好者和从业者,破坏了足球行业的健康发展生态。这种严重的危害后果是法院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会影响数罪并罚的最终结果。
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当前的司法政策,如对特定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李铁案处于足球领域反腐的大背景下,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足球领域腐败的零容忍态度,体现了对体育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通过李铁的认罪悔罪态度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鼓励其他有同类型犯罪的人员积极认罪,促进社会的公平稳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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