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林晓(张某与前夫林平之女)

被告:赵强(张某配偶)

相关关系:张某与赵强于2017 年 9 月 13 日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赵强子女赵雪、赵雷未在财产协议上签字。林晓作为张某女儿,主张按遗嘱继承母亲遗产。

二、关键事实

财产权属与交易

房产:2011 年,张某通过拆迁补偿获得购房资格,2016 年购置一号回迁房,2021 年以 209 万元出售,部分房款转入赵强账户;2023 年 3 月,张某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二号拆迁安置房,房屋已交付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存款:张某名下银行账户部分余额源于一号房屋售房款,赵强在张某去世后取走328,317.5 元;此外,张某生前还将 150.9 万元售房款转入赵强账户。

协议与遗嘱

2017 年 9 月 13 日,赵强与张某签署《家庭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过世后由各自子女继承遗产,但子女未签字确认。

2023 年 8 月 1 日,张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二号房屋及名下存款由林晓继承,并指定张某 1、张某 2 为遗嘱执行人。

争议产生:张某于2023 年 11 月 2 日去世后,林晓依据遗嘱主张继承相关财产,要求赵强返还部分存款,赵强对遗嘱真实性存疑,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三、证据情况

林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自书遗嘱、银行流水等,用以证明财产归属及遗嘱的有效性。

赵强提交:银行客户回单,试图证明收到的150.9 万元款项部分用于为张某存定期、预留养老及日常生活开销 。

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赵强质疑张某自书遗嘱真实性,林晓主张遗嘱合法有效,该遗嘱能否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财产权属界定:一号房屋售房款、二号房屋是否属于张某个人财产,赵强是否享有份额?

存款返还请求:赵强从张某账户取走的328,317.5 元以及张某生前转给赵强的 150.9 万元,是否应返还给林晓?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判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强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鉴定,也未能提供反证推翻遗嘱。因此,张某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可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二、财产权属分析

房产:二号房屋由拆迁补偿购置,购房款从张某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根据遗嘱应由林晓继承。

存款性质:对于赵强在张某去世后取走的328,317.5 元,赵强认可该款项来源于一号房屋售房款,而一号房屋为张某婚前取得,其售房款应属婚前财产转化,故该笔存款属于张某遗产。至于张某生前转给赵强的 150.9 万元,系张某生前自主处分行为,在本案遗嘱继承纠纷中不予处理,双方若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

三、法律适用逻辑

本案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在存在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优先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同时,依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原则,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进而合理界定遗产范围并进行分配。

裁判结果

张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二号房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权利义务由林晓继承;

赵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林晓328,317.5 元;

驳回林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规范: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自书遗嘱需确保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为增强法律效力,必要时可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减少后续纠纷。

财产约定重要性:再婚家庭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婚前、婚后财产归属及继承方式,但约定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各方签字确认,以此保障财产分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愿。

证据留存意识:涉及财产继承纠纷,应妥善保存遗嘱、财产权属证明、资金往来记录等关键证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权利救济途径:若对遗嘱效力或财产分配存在疑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理运用鉴定、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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