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交强险的无责赔付
对广大车主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条款你听说过吗?相关规定是怎样的?4月28日,中国人寿财险南阳中支工作人员结合真实案例进行了剖析,并进行了风险提示。
案例简介
张先生买的新车,刚使用三个月不到,在某路口与驾驶电车的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女士轻伤,张先生车辆轻微受损。事故认定张先生无责,王女士全责。张先生认为自己无责,对方损失无需自己赔付,于是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注销车险报案。经解释说明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条款后,张先生同意配合王女士办理责任范围内的人身损失赔偿。依据交强险条款规定,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了全责方王女士的医疗费,王女士赔付张先生车辆损失费用。
案例分析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和其他商业车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具备无责赔偿特征,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一方是全责,另一方无责,如果全责的一方出现人员伤亡,那么无责方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交强险无责赔付条款规定,在限额内赔偿全责方人员伤亡的损失。
该案中全责方电车驾驶员王女士受伤,所以无责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需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王女士的医疗费用。
相关依据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风险提示
1.交强险赔付的范围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用于赔偿对方的损失。在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后,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下按照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2.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赔偿原则的区别如下:(1)交强险分赔偿项目,分别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并且按照有责和无责来对应赔付。按照有责(不分责任大小)和无责的限额赔付。(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按照责任比例,按照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赔付。全媒体记者 曹立峰 通讯员 胡春辉 江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