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阿婆同时遛两条柯基犬,和邻居家的柴犬相遇后,三只狗撕咬起来,双方均未有效控制住自家的犬只,一片混乱中,阿婆倒地受伤……谁来为此担责呢?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视频:三条狗“混战”致遛两条狗的七旬阿婆受伤,责任怎么分?
老人起诉:被狗扑倒躺在地上一小时
2024年8月的一天,年过七旬的盛阿婆(化名)带着两条柯基犬在小区散步。其中一条柯基犬是盛阿婆自家养的狗,另一条则是熟人陆某(化名)的狗。
盛阿婆带狗散步至公共道路时,和小区邻居丁先生(化名)及丁先生家的柴犬相遇了。
突然,三只狗互相撕咬起来,盛阿婆在混乱中倒地,警方到场处置后,老人由救护车送至医院验伤及治疗,验伤结论为脑震荡、左锁骨骨折待排、犬咬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盛阿婆为此支出了医疗费。
后续,盛阿婆将丁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丁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盛阿婆还在庭审中表示,事发后,被告丁先生未关心自己的伤情,未拨打急救电话,在长达一小时时间内放任自己昏迷躺在地上,还是民警到场后拨打急救电话将自己送医治疗。
邻居辩称:老人同时遛两条狗不规范
被告丁先生在庭审中描述,自己在遛狗时,盛阿婆所遛的两条狗突然冲出来,其中一条狗未佩戴牵引带,另外一条狗挣脱了牵引带,盛阿婆的两条狗与自己的一条狗相互撕咬,被自己即用力扯牵引带,盛阿婆突然弯下身子抱住其遛的一条狗。
丁先生称,其拉开自己的狗后,盛阿婆的两条狗又冲上来,三条狗再次扭打在一起,丁先生最终艰难的拉开了自己的狗,三条狗停止了打斗,这时盛阿婆已经倒在地上并说狗咬人了。
丁先生表示,自己的妻子得知出事后,赶来并打算带盛阿婆去医院打疫苗,但盛阿婆表示不去医院,并称自己患病、丁先生即将倒霉。丁先生随即拨打报警电话,之后民警表示由警方处理。
丁先生辩称,盛阿婆徒手分离激烈争斗中的狗,没有采取拉扯牵引带的隔离方式,存在重大过错,盛阿婆的不规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自己则持有养犬证,自己的柴犬性情温和,受过专业培训;自己也在事发前拉住了牵引带,已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因此,对于盛阿婆的受伤,丁先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盛阿婆应当自负全部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盛阿婆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丁先生补充,原告盛阿婆无证据证明其是被自己的柴犬扑倒、咬伤;也无证据证明其持有养犬证,且在城市内同时遛两条狗,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
丁先生还认为,盛阿婆是年过七旬的老年人,其体力、臂力无法同时控制两条狗,且其中一条狗未佩戴牵引带,导致三条狗扭打。
法院判决:老人自负70%责任
浦东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原告盛阿婆遛两条狗、被告丁先生遛一条狗,三条狗相遇后发生相互追逐、撕咬,盛阿婆在此过程中受伤。
由于现场监控视频未能清楚显示盛阿婆被狗致伤的具体细节情况,原告盛阿婆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系被丁先生的狗致伤,被告丁先生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盛阿婆系被盛阿婆自己的狗或者盛阿婆遛的陆某的狗致伤,故不能排除被告丁先生的狗致伤盛阿婆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盛阿婆自己的狗或者陆某的狗致伤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两条狗或者三条狗共同致伤的可能性。
在三条狗相互追逐、撕咬的情形对周边人员的人身安全存在高度危险,不能排除被告丁先生的狗致伤原告盛阿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三条狗追逐、撕咬的情形造成盛阿婆受伤,故被告丁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对外出的犬只应当佩戴牵引带,在拥挤场合应当束紧牵引带,对外出的大型犬只应当佩戴嘴套。
首先,原告盛阿婆未有效举证证明其自己的柯基犬办理了养犬证,属于无证养犬,故原告盛阿婆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具有过错。
其次,原、被告的狗如果均规范佩戴了嘴套,原告盛阿婆就不可能被狗咬伤。盛阿婆在法院要求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犬只供法院勘验,导致原告盛阿婆的犬只是否属于应当佩戴嘴套的犬只的事实不明,由此造成的相关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盛阿婆承担。被告丁先生的狗肩高为43厘米,属于应当在外出时佩戴嘴套的犬只,但被告丁先生未为其狗佩戴嘴套,具有过错。
再次,原、被告在遛狗时应当有效控制各自所遛的狗,避免发生损害自己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事件。
事发前,原告盛阿婆所遛的两条狗佩戴了牵引带,并不等同于盛阿婆在事发过程中有效控制了其所遛的两条狗,事发后,有他人在为原告盛阿婆所遛的一条狗佩戴牵引带的事实表明,原告盛阿婆在事发过程中未能通过牵引带有效控制该狗,三条狗追逐、撕咬的情形证明原告盛阿婆未能有效控制其所遛的两条狗,故原告盛阿婆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过错。
被告丁先生虽有拉牵引带的行为,但三条狗追逐、撕咬的情形证明被告丁先生也未能有效控制其所遛的狗,故被告丁先生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过错。
综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原告盛阿婆的过错大于被告丁先生的过错。考虑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考虑原告盛阿婆应当高度注意自我安全保护的因素,以及考虑原告盛阿婆控制两条狗的安全风险明显大于被告丁先生控制一条狗的安全风险的因素,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盛阿婆对上述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负70%的责任,由被告丁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