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事务尚未了结,退伙人能否要求合伙制私募基金支付退伙财产?
如果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对外投资尚未完全变现,且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依法审计评估,退伙人无权要求退还财产份额。
阅读提示:
如果合伙事务尚未了结,退伙人能否要求合伙制私募基金支付退伙财产?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合伙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事务的了结是合伙人退伙结算的重要前提。若合伙制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底层资产未能变现,且退伙结算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审计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单方径行确认退伙人应得的财产份额,违反《合伙企业法》的风险共担原则以及私募监管的禁止保本保收益政策。
案件简介:
1、2014年4月29日,北大荒公司与盛达公司等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成立永兴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北大荒公司为有限合伙人,盛达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投资方向为远东工具公司股权,并通过对赌协议约定远东公司按年化15%回购股权。
2、2018年7月30日,永兴合伙向有限合伙人发出通知,北大荒公司根据该通知提出退伙申请。永兴合伙向北大荒公司发出《退伙金额确认通知》,确认退伙财产为投资本金加年化15%收益(共计3047万余元)。
3、2019年6月4日,因永兴合伙未履行支付义务,北大荒公司与永兴合伙、盛达公司、远东公司、齐树民签订《五方协议书》,约定永兴合伙在收到远东公司股权回购款后向北大荒公司支付退伙财产,远东公司和齐树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之后,远东公司未足额支付回购款,北大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兴合伙、盛达公司支付退伙财产及收益,远东公司、齐树民承担连带责任。
5、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北大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永兴合伙和盛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永兴合伙和盛达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202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北大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北大荒公司能否要求永兴合伙支付退伙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永兴合伙、盛达公司不得向其有限合伙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永兴合伙工商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永兴合伙可描述为一支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描述为一个进行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永兴合伙作为合伙企业,属合伙企业法调整范围;作为基金运营,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约束。《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范性文件均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私募”和“投资”系私募行业之本源。“私募”强调从“合格投资者”处“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强调利益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因此,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为上述文件所禁止。具体到本案,永兴合伙、盛达公司不得向其有限合伙人保本保收益,既不得在募集阶段直接或间接地向有限合伙人承诺保本保收益,也不得在私募基金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承诺还款。
2、北大荒公司退伙,永兴合伙全体合伙人应按照其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本案合伙协议对退伙结算方式的约定与该条规定意旨一致,故北大荒公司退伙,永兴合伙全体合伙人应按照其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北大荒公司申请退伙时,永兴合伙的财产全部表现为远东工具公司股权。如向北大荒公司退还货币,须将股权变现。
3、远东公司未能按约给付回购款,合伙企业的回购事务未了结,永兴合伙给付退伙财产的条件也未能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永兴合伙与远东公司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向北大荒公司确认退伙金额计算方式,确认可得利润率年化为15%。结合永兴合伙与北大荒公司退伙往来文件及本案背景,退伙金额确认通知系永兴合伙与回购方确认回购金额后向北大荒公司单方发出的沟通性文件,并不能产生任何债权债务的承诺。《五方协议书》在该通知基础上约定了退伙财产份额的来源及支付方式,永兴合伙收到远东公司股权回购款后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给北大荒公司。该约定为永兴合伙金钱给付义务限定的前提条件是远东公司向永兴合伙给付了回购款,这符合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的基本规则,即合伙人分配收益的前提是企业运营产生收益,或者说基金投资底层资产产生了收益。现远东公司未能按约给付回购款,股权回购协议未得到全部履行,合伙企业的回购事务未了结,永兴合伙给付的条件也未能成就。如永兴合伙此时承担以货币退还退伙财产的责任,实质构成对北大荒公司的投资保本保收益,违背《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规则,在全体合伙人尚未进行结算、五方协议书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也势必侵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据此,北大荒公司对永兴合伙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远东公司未能按约给付回购款,合伙企业的回购事务未了结的情况下,北大荒公司不能要求永兴合伙支付退伙财产。
案例来源:
《新疆盛达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4号]。
实战指南:
1、《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在本期案例中,结合合伙制私募基金“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特点以及私募基金层面上的监管要求,合伙事务的了结主要表现为对外投资的退出变现。同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退伙结算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五方协议书》虽然明确了退还财产份额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但未能取得全部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会损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
2、在此,我们建议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时根据基金的具体运作情况、管理人的投资计划等,在协议中明确较为具体的退伙事由,如未能按照基金募集约定的投资机构投资等,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据协议及时通过退伙退出、降低投资风险。允许退伙不意味着从基金中成功退出,合伙企业在未经退伙结算或者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不能以退伙为由直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财产份额。在私募基金纠纷中,合伙人退伙时可能涉及基金投资项目尚未退出,对外投资的投资款尚未收回,收益或亏损情况尚不明晰的情形,即使拟退伙的合伙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能因尚未退伙结算或者清算而被驳回请求。
法律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现行法律未赋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尚未届满时享有任意退伙权,因此合伙人的任意退伙权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方能享有。
案例一:《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退伙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1556号]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任意退伙权应当是合伙人享有的无附带条件退出合伙企业的权利,但在本案中,淳璞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有关退伙事项的规定均附带有一定前提,无法得出合伙人享有任意退伙权的意思表示。同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赋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约定的合伙期限尚未届满时享有任意退伙权,因此原告长安信托行使任意退伙权也缺乏法律依据。
2、退伙结算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案例二:《南京上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赛伯乐绿科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退伙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6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协议签订后,上德公司依约向赛道合伙企业支付了入资款,赛道合伙企业依约将该款通过杭州赛义弘购买了音飞储存股票。因入伙协议中并未约定上德公司在赛道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现亦无证据显示全体合伙人就其财产的退还达成了一致意见,上德公司与其他合伙人亦未就退伙进行结算,在此情况下,上德公司要求赛道合伙企业退还1500万元及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