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一企业被举报闲置土地后出租,自然资源局已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但有意思的是,这一举报针对的是15年前的行为!这究竟是依法行政还是处罚逾期?今天我们从企业权益保护角度,为你揭示这一案例背后的法律问题!

今天要和大家分析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关于土地闲置的行政处罚问题,这个案例对所有拥有土地的企业都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2025年1月,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因涉嫌违法闲置土地后出租被举报。4月23日,某区自然资源局已对该公司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但进一步处理尚未确定。

从公开报道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关键信息:一是被举报的土地闲置行为发生在"2010年以前",二是该企业对《闲置土地认定书》提出了异议并正走法律途径。

这个案例引发了我的思考:对于发生在15年前的土地闲置行为,现在进行认定和处罚是否合理?站在企业权益保护的角度,我认为有三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第二款同时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闲置问题有特别规定,但对于发生在15年前的行为,特别是在企业明确提出土地早已不具备闲置状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还有处罚权,值得商榷。这个事件中,闲置行为的终了之日是关键。

第二,即便之前存在闲置,如果之后闲置状态已被改正,且已过处罚的追诉时效,是否还应对之前的闲置行为进行认定?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一般分为闲置土地认定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闲置土地的认定是不同方式的处置适用的依据。其中包括行政处罚。如果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认定,基于对处罚追诉时效的审查,则从行政行为作出的角度来说,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三,证据可靠性问题。15年前的土地使用状况如何认定?仅凭卫星影像等证据是否足够客观充分?现有建筑建设是否取得施工许可,施工许可是认定企业有无动工开发的关键因素。而动工开发是认定闲置土地的核心要素。企业现有建筑手续及登记手续是否调取。仅以卫星影像材料进行相关认定无法全面反映客观事实。然而企业可能面临的困境是,时间过去太久,当时各种建设手续的保存、交接以及建设情况的记录、人员证言等证据已难以收集,这不利于企业进行有效辩护。

第四,企业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如果一块土地闲置多年后企业早已投入使用,行政机关长期未作处理,突然被举报后进行处罚,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将造成严重影响,也违背了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原则。

那么,作为企业,面对类似情况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对于已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企业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认定之后进行的无偿收回土地的行政处罚处置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其次,积极收集企业使用土地的历史证据,如建设手续、员工证言、历史照片、用水用电记录等,证明土地并非完全闲置或有正当理由。

第三,注意区分"闲置土地认定"和"行政处罚"两个不同程序。《闲置土地认定书》只是事实认定,后续的处罚决定才是对企业权益有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企业应重点关注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第四,这一事件提示我们在涉及企业股权转让时,要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尤其涉及土地这一重要资产,对土地的取得、是否存在闲置等重大问题要予以关注,以防范土地被无偿收回的风险。

最后,建议企业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了解政策要求,提出整改方案,争取更为合理的处理结果。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土地资源受到严格监管是大趋势,企业必须重视土地使用的合规性。同时,行政执法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合理期限和比例原则,不能因一举报就忽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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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楹庭行政诉讼实务及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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