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韩鑫海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年度典型案例,其中“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该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平台,被告开发的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可以提高订单信息的填写速度,并可在短时间内重复提交,增加了在原告平台抢票成功的概率。

该案是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根据该案判决书,被诉软件利用技术手段高频刷票和重复提交订单的行为,会导致原告平台出现流量数据异常、系统负荷增加等问题。最高法在阐述该案的典型意义时指出,涉案软件为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平台的购票规则,干扰、妨碍平台售票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特定经营者(原告)的竞争利益。

需说明的是,平台遭受竞争利益的损失,并非法律必须给予其民事救济的充分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排斥基于现有平台提供补充性服务的商业模式,除非相关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该案判决对被诉软件不具有正当性也作了深入探讨,其指出,“一项竞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当综合评估该行为对于市场竞争乃至公共秩序产生积极抑或消极效果,从竞争效能、消费者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审查其是否属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目前正值五一假期前夕,各大出行平台上的火车票代抢“加速包”的需求量又开始激增。参照上述裁判规则,这些平台上的车票代抢业务的合法性,将受到严重挑战。

据报道,火车票代抢工具的技术原理与上述涉案抢票软件类似,主要也是模拟人工购票请求,通过技术手段绕过验证码和登录限制,高频刷新余票信息,并替代人工在短时间内下单。我国铁路部门曾明确对外声明,铁路12306网站(含手机客户端)是中国铁路唯一官方火车票网络售票平台,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平台发售火车票。此外,铁路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曾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12306系统的风险防控措施下,大多数“抢票软件”的高频刷票等异常行为能够被识别并受到阻拦。可见,第三方平台代抢车票业务,不符合铁路部门设定的网络购票规则,亦可能增加12306网站的运营成本。

第三方车票代抢业务也难说具有竞争正当性。如上所言,其在技术上并未实现对购票系统功能的实质性改进或优化,相反会增加购票系统的运营成本和管理维护难度,在竞争效能上破坏性大于建设性,不具有创新竞争的本质特征。

从长远看,消费者利益是受损害的。该类业务通常为有偿方式,仅为少数用户提供了便利,代价是绝大多数消费者“先到先得”的平等购票权利被剥夺,最终导致消费者承担了服务效率降低或购票成本增加的隐形代价。

此外,火车高铁作为大众出行工具,票务资源具有公共属性,不公平的购票环境会让消费者容易将其归咎于铁路部门的技术缺陷或监管纵容,进而对铁路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产生质疑,损害政府部门的信誉;异常的刷票数据还有可能导致铁路部门对车辆班次的错误安排部署。

上述案例入选法院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铁路部门整治市场上抢票乱象提供了可循的先例,也为行政机关的监管介入提供了依据和指引。这应该是最高法的用意所在。

未来,对提供网络抢票业务的服务商而言,十分有必要重新审视自身业务的法律风险,做出业务调整。对铁路部门而言,应借此契机,积极与第三方代抢平台建立技术协作,在确保公平购票秩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三方平台资源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如允许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中转换乘方案、定时代购票等服务等,避免技术竞争导致双方资源的消耗。相信随着司法裁判规则的明确、行政监管的协同,以及行业自律性的提升,网络票务服务生态会在技术创新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

(作者系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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