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我要求小王拆除共用阳台及公共门入口的四颗监控,删除录像,并清理门口堆积的纸皮杂物、垃圾及晾晒的内衣裤等。”

“我在自家门前装监控是出于安全考虑,我想装就装!”

您是否曾在走廊遇到被邻居家摄像头“凝视”的尴尬?当智能监控成为千家万户的“门神”,它们的“眼睛”该望向哪里?

4月1日,我国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正式施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进行全面规范,明确划定了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安装范围、备案制度及安装禁区。其中,也首次划定了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智能可视门锁等设备的“行为红线”。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安装监控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2020年8月,阿东入住A小区,与小王成为邻居。由于房屋开发设计方面的缘故,阿东和小王房屋门口存在一个共用阳台。早在阿东入住前,小王便在共用阳台的一侧安装了洗衣池、放置了洗衣机,还设置了晾衣架。阿东入住后,也在共用阳台的另一侧安装了洗衣池。此后,双方在居住期间频繁因共用阳台的使用问题产生纠纷。

2024年4月,小王搬离了小区,但其饲养的猫仍留在原住处。此后,小王或其配偶多次返回原住处照顾猫,携带废纸箱、纸皮等物品放置在共用阳台,甚至将猫粪、食物残渣放在洗衣池旁,并以照顾猫和保障生活安全为由在阳台上安装了四个监控摄像头。阿东看着乱糟糟的阳台,终于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了翔安法院。

翔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民隐私权与公民安全保障权利之间的冲突。

阿东的家庭内部活动线索、出入行踪信息,乃至家庭社会交往情况均属个人隐私,依法受法律保护。而小王出于“生活安全保障”的需求,虽有安装摄像头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超出了合理范围,侵犯了其他公民的隐私权。阿东与小王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小王在共用阳台安装监控摄像头,堆放杂物垃圾、悬挂内衣裤等行为,不仅破坏了共用区域的环境卫生与秩序,还对邻居阿东的日常生活隐私构成了妨碍,不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亦有违公序良俗,与法相悖。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应自行拆除安装在共用阳台上的监控摄像头,且不得再行安装。此外,小王应自行清除放置在共用阳台上的纸皮、垃圾及晾晒衣裤等各种杂物,清除后不得再行放置。

法官提醒,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在公共场所随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属于违法行为。

从实际生活场景来看,小区楼道、电梯间、公共走廊等区域,都属于公共场所范畴。部分居民可能出于“自我保护”“监督公共区域” 等想法,擅自安装摄像头,却不知这一行为已经踏入了违法的雷区。此类行为不仅可能侵犯他人隐私,还容易引发邻里间的信任危机,破坏社区和谐氛围。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小区楼道等公共区域,居民的日常活动、进出时间等信息都属于隐私范畴,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安装摄像头进行拍摄,即便拍摄者声称是为了“自我保护”,也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法官提醒,在尊重他人隐私和保护自己权利之间,需要把握合理的界限。居民若有安全防范需求,应优先选择合法合规的方式。比如,可以向物业或业委会反映公共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推动在公共区域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或者在自家室内安装摄像头,仅记录自家内部情况。

同时,若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必须提前与相邻方进行充分沟通,获得邻居的同意,确保行为在合法、合理、必要的框架内进行,避免对他人隐私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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