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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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因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而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此时,案外人却站出来,声称自己是该被冻结账户的借用人,且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也是自己,进而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那么,案外人能否以被查封账户是借用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

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案外人以其系账户的借用人和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

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亦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二、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有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等明确特殊账户有专款专用的安排,实质上不属于开户人所有,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冻结相应款项。如以相关基金会、政府监管账户名义开立的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账户等。

特殊情况的例外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情形下,案外人的请求有可能得到支持 。这里主要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等明确特殊账户有专款专用的安排,实质上不属于开户人所有,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冻结相应款项 。

例如,以相关基金会、政府监管账户名义开立的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账户,其资金具有特定用途和专款专用性质,虽账户可能登记在某一主体名下,但该主体对账户内资金不享有实质所有权,而是用于特定的公益目的 。

再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民工工资账户有专门的资金保障安排,旨在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若案外人能够证明被查封账户属于此类有明确专款专用规定的特殊账户,且自身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其有可能排除强制执行 。

实践中,此类特殊账户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认定标准,并非所有声称 “专款专用” 的账户都能满足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 。

周军律师提醒,案外人以被查封账户是借用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只有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存在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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