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是世界读书日。记者当天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爱书人窃书案”的判决结果,该案被告人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法官提醒,根据《刑法》规定,多次盗窃财物,不管涉案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4月24日《扬子晚报》7版)
“我很喜欢看书,这家图书馆离我住的地方比较近,所以我经常过去看书。看到喜欢的就心里痒痒,很想把书占为己有,忍不住偷了回家……”王某在法庭上认罪认罚,并表示自己会改过自新,以后遵纪守法。但是,不管怎么说,盗窃就是盗窃,这位“爱书人”还是因为“爱偷书”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鲁迅在小说《孔乙己》中写到,孔乙己在面对偷书的指责时争辩道,窃书不能算偷……而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这样的人,在盗窃书籍的时候,会有“窃书不算偷”来安慰自己。也因此,无论是图书馆还是书店,丢失书籍都是一种常态。尤其是在没有摄像头的年代里,对于管理人员来说,可以说是防不胜防,每年都会有相当数量的书籍“神秘失踪”。即便是眼下有了摄像头,一些“爱书人”还是有“爱偷书”的习惯。
“爱读书”固然可贵,却绝不是违法犯罪者的“免罪金牌”。正如该案法官说的那样: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以爱书之名行偷窃之实,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触犯《刑法》并面临刑事制裁。
“爱书人”的称谓,本应是热爱阅读、追求知识的象征。然而,在这起案件中,“爱书人”的行为却与这一称谓背道而驰。他并非因经济困难而偷书,而是将盗窃书籍视为获取知识的捷径,甚至以“爱读书”为借口为自己的行为开脱。这种对阅读精神的曲解和滥用,不仅损害了阅读的纯粹性,更对社会的法治精神造成了冲击。
阅读,本应是净化心灵、提升自我的过程。它要求我们以敬畏之心对待知识,以诚信之态对待书籍。在“爱书人窃书案”中,我们看到的却是阅读精神的扭曲和异化。这种扭曲的阅读观念,不仅损害了阅读的本质,更让道德的滑坡。
读书的结果如果没有起到净化心灵的作用,没有起到规范道德行为的作用,那读再多的书,还有什么意义?读书的作用除了是获取知识、愉悦心灵之外,更大的作用在于教化人,让人向美向善。读书人当然需要有读书人的样子,而“盗窃书”显然不该是读书人该有的样子,君子爱书取之有道,如果连读书的钱都不愿意出,何谈敬畏文化、敬畏知识?